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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不起訴五糧液可能遭基民起訴
2009/11/28 12:04:2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基金不起訴五糧液可能遭基民起訴在五糧液身陷“調查門”、“訴訟門”之后,重倉五糧液的上百家基金們,目前也面臨尷尬境地:不起訴,又怕被基民起訴;起訴了,又不知如何下手。目前雖有個別基金表露欲起訴愿望,但更多基金仍選擇“集體沉默”。他們或在醞釀新的應對辦法,或與其他投資者一樣“守望”證監會的處罰決定。
在法理上,五糧液案在證監會公布行政處罰后,除了五糧液股民之外,間接持有五糧液的更多基民們,也可以通過起訴基金公司間接獲得賠償!基于五糧液是深A“績優股”,五糧液的大股東除了宜賓市國資委外,幾乎全部是基金公司重倉持有,而基金公司資金來源主要為基金投資者。
基金公司一旦蒙受重大損失,其中損失主要還是由基民承擔。基金作為專業投資者,擁有強大的人員、資金和專業實力,并非如中小股民般的弱小,所以對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行為進行索賠,對維護投資者利益還是很有幫助的。
但基金公司要想維權,需要提交比一般股民、基民更多的證據:首先要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及被告的工商注冊資料或戶籍資料;其次,需要提交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和關于揭露日的文章或者公告,還需要提交進行交易的憑證。另外,需要提供盡職調查報告等可以證明自己盡了專業投資管理人責任的證據。
本人堅持認為,重倉五糧液的各大基金公司,如果能提交證據證明自己盡了自己各方面的職責,還是有很大機會挽回因虛假陳述而造成的損失的。那么除了基金努力之外,在五糧液這一最新案例中,基民可否直接或間接起訴五糧液虛假陳述進而索賠呢?理論上當然可行,實踐中也可嘗試!
根據《公司法》第152條股東代表訴訟制度的規定,如果有連續一百八十名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基金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基民,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起訴。但實際上,由于基民人力、物力等的限制,是很難征集到如此多的基金份額起訴的。所以,比較現實可行的方法應該是基金作為原告來起訴。作為投資代理人、受委托人的基金,如果不起訴就等于放棄了權利,再無挽回損失的任何可能,但這種不作為有可能會被基民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70條,基民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我們可以想象到,如果基金放棄訴權,有可能迎來基民潮水般的訴訟潮。
如果基金起訴五糧液虛假陳述而要求索賠,但敗訴了又該怎么辦?如法院判決認為,基金的損失是因為基金的過失或錯誤造成的,與五糧液無關,進而判基金敗訴,那基金更有可能面臨基民訴訟。基民有可能以此判決為依據起訴基金,基民甚至無須太多證據,因為法院判決已經確認了基金的過失或者錯誤。那樣,基金有可能在敗給五糧液后,再敗于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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