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中國港航業十大新政盤點
2015/1/6 14:43:2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在2015年新年到來之際,為全面總結回顧2014年的中國港口航運業發展政策環境,再現對行業及企業有重大和深遠影響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清晰把握2014年行業政策主在2015年新年到來之際,為全面總結回顧2014年的中國港口航運業發展政策環境,再現對行業及企業有重大和深遠影響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清晰把握2014年行業政策主線與脈絡,經過全面遴選,中港網(chineseport.cn)和港航業專業咨詢機構中航智庫基于權威視角、專業水準和獨立操守,聯合評選出“2014中國港航業十大新政”,以饗讀者。2014中國港航業十大新政以時間為序,發布如下:
交通運輸部出臺新規 進一步規范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
1月26日,交通運輸部印發《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交水發〔2014〕34號文),進一步規范當前沿海港口碼頭靠泊能力管理,促進港口結構調整、保障碼頭及船舶安全。《規定》于2014年7月1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在印發《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的通知中指出,當前,隨著船舶大型化的快速發展,我國部分沿海港口能力結構不合理矛盾仍然比較突出,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港口企業加快碼頭結構調整,適應船舶大型化發展的要求;對已經列入碼頭結構加固改造的碼頭,應當督促港口企業盡快完成加固改造工作。為發揮好現有碼頭作用,幫助港口企業解決實際生產困難,規范靠泊能力管理,保障港口和船舶安全,交通運輸部組織研究制定了《沿海碼頭靠泊能力管理規定》。
《規定》提出,碼頭靠泊等級的確定按照碼頭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所確定的設計船型噸級,或已通過碼頭結構加固改造、并經工程竣工驗收證書所確定的設計船型噸級加以確定。需要減載靠泊的碼頭需要符合六個條件,即非液體散貨碼頭;碼頭靠泊等級為25萬噸級及以下;碼頭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評估為A級,使用性和耐久性為A級或B級;靠泊船舶應減載至靠泊等級所允許的船舶載重噸之內;核算靠泊限定條件時靠泊速度不小于規范允許的下限,離泊風速不小于八級,緊急離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裝卸作業的允許波高;樁基碼頭竣工驗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則上在15年之內、重力式碼頭竣工驗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則上在30年之內等。
《規定》明確,減載靠泊的碼頭能力等級由港口經營人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檢測單位、設計單位進行檢測評估和論證,并將碼頭的檢測評估和能力論證報告報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定。所在地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港口所在地港政、海事、工程設計、引航等單位和專家對港口經營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復核,復核時主要考慮碼頭結構及附屬設施靠泊能力及要求,航道、港池等條件及要求,碼頭泊位安全裝卸要求,以及系靠泊要求四個方面的因素。通過復核的,可允許接靠上浮1個靠泊等級的減載船舶。
根據《規定》,對因港口生產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級為15萬噸級及以下的碼頭泊位,滿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碼頭加固改造時結構等級提高不超過2級的,經復核,可允許接靠上浮2個靠泊等級的減載船舶,并從嚴控制。對同一碼頭靠泊不超過核定允許進行減載靠泊或清艙移泊的最大船舶噸級范圍內、符合靠泊限定條件的船舶,相關管理部門不得要求進行重復論證或核定。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email protected]。 -
- 熱點資訊
- 24小時
- 周排行
- 月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