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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調整完善農業綜合開發 扶持產業化發展
2015/7/10 8:33:3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關于調整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相關政策的通知國農發[2015]52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關于調整和完善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
相關政策的通知
國農發[201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農業部(黑龍江省農墾總局)農業綜合開發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現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圍繞打造區域農業優勢特色產業集群,促進農業產業化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實際,現將農業綜合開發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相關政策調整如下:
一、產業化經營項目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項目申報和審核批復,并及時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備案。國家農發辦不再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審核和文件核準。對備案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將告知相關省級農發機構補正有關材料。
從2016年起,各省不再編制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滾動計劃。
二、在工商部門注冊1年以上、具備可持續經營能力的龍頭企業和農民合作社,均可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取消企業所需原材料的70%以上來自企業注冊地、兩年連續盈利、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三不欠”、固定資產凈值等的規定。
經有權部門認定或登記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社會化服務組織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可納入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范圍,不受獨立法人資格條件的限制。
三、單個財政補助項目的財政資金申請額度不高于自籌資金額度,單個貸款貼息項目的貸款額度一般不高于1億元人民幣。申請額度下限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四、各類資金投入比例,具體包括財政補助與貸款貼息的比例、財政補助中用于龍頭企業和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比例、兩類試點項目與一般項目的比例、貸款貼息中用于固定資產貸款貼息與流動資金貸款貼息的比例等,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五、鼓勵各省實行財政補助項目資金“先建后補”的管理方式。實行“先建后補”管理方式的項目,應堅持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和縣級報賬制的有關要求,項目立項批復后先實施、后報賬,待項目全部完工、經縣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驗收合格后,再予以報賬。報賬憑證的日期可以追溯到縣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正式行文上報日(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環境評估等前期費用除外)。擬實行財政資金“先建后補”管理方式的省份,須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并結合當地情況制定具體操作辦法。
六、有條件的省份,可積極探索采取財政股權投資基金等投入方式,扶持農業產業化發展。擬實行財政股權投資基金扶持方式的省份,須報經國家農發辦批準后實施。
七、鼓勵部分財政資金的投入由農民或農民通過合作社對龍頭企業持股。龍頭企業帶動產業發展和“一縣一特”產業發展試點項目由農民或農民通過合作社對龍頭企業持有的股份,其持股、分紅和退出方式等具體政策,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八、鼓勵各省實行產業化經營項目縣級競爭選項制度。取消對上市公司申請財政資金扶持的限制,鼓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等到優勢特色農產品產地投資建設原料基地和加工基地。對于在異地建設生產基地的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允許在項目所在地申報產業化經營項目。
九、關于產業化經營項目的招標政策,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第3號令)的規定,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國有資金投資不控股或不占主導地位的,可不進行招標。
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
201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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