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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農行涉農貸款利息收入減按3%征營業稅
2015/7/14 8:32:2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財政部13日消息,為促進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管理體制改革的全面推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有關營業稅政策財政部13日消息,為促進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管理體制改革的全面推開,支持縣域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5月1日至12月31日,對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通知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農戶的貸款,但不包括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并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規定免征營業稅的農戶小額貸款。
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居住在鄉鎮范圍內或者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包括戶口不在農村而長期在農村居住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農戶以戶為單位,既可以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也可以是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的。但位于農村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或者有農村戶口但舉家長期外出謀生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于農戶。
通知所稱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是指金融機構發放給注冊在農村地區的企業及各類組織的貸款。
三、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縣域支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規定,單獨核算享受營業稅減稅政策的貸款利息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營業稅政策。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相應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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