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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14年首次大修:重污染天可限行
2014/12/23 13:09:4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大氣污染防治法14年首次大修:重污染天可限行昨天上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由國務院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這是大氣法自1987年制定以來第三次修改,是近14年來首次大修。現行大氣法的66條經修訂后增至100條,修訂草案就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新增專門章節規定。參與修法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副院長柴發合對北京青年報記者表示,盡快解決大氣污染問題是此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修改更多從解決問題的實際出發。
焦點一:源頭
無許可證排污擬將按日計罰
草案擬將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從“兩控區”擴展到全國。“兩控區”指“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僅占全國國土面積的11.4%。周生賢在說明中指出,這樣的總量控制范圍較小,不能適應全國總量減排的需要。根據2012年發布的新環境質量標準,2013年全國74個重點城市只有3個城市達標。
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教授王燦發說,總量控制是考慮大氣環境容量的做法。目前大氣污染嚴重,即使污染源實現濃度達標排放,也不能遏制大氣質量繼續惡化,必須采取總量控制。草案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報國務院批準并分解實施。
新大氣污染防治法將建立現代排污許可證制度,柴發合告訴北青報記者,草案確立了相關企事業單位“無證不得排污”的基本規則。
草案規定,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國家列入名錄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柴發合說,排污許可證將不再是一張流于形式的紙,排放的小時強度、不同季節不同污染物的排放濃度都會詳細寫入排污許可證。草案明確排污許可證要寫明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排污口設置等內容。
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是按日計罰的4種情形之一。柴發合表示,這種規定就是為增強排污許可證的效用,由此通過排污許可證規范企業的排污行為。王燦發指出,排污許可證制度是國外環境治理的支柱性制度,在我國通過此次大氣法的修改將逐漸發揮作用。他表示,草案將發證機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提高排污許可證的作用,但還需要具體的排污許可證條例細化落實。
焦點二:管理
工地逾仨月不能開工應綠化
草案總則明確規定,加強對燃煤、工業和機動車船、揚塵等造成大氣污染的綜合防治,推行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對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揮發性有機物等大氣污染物和溫室氣體實施協同控制。
草案還就燃煤、工業、機動車船、揚塵及其他污染具體規定防治措施。其中強化新生產機動車、在用機動車、油品質量環保達標的監督管理,要求國家建立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環境保護召回制度,在用機動車經維修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排放仍不達標的強制報廢。
草案還規定,防治施工揚塵污染所需費用需列入工程造價,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應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飲食服務項目。
周生賢在向常委會作說明時介紹,我國大氣污染正向煤煙與機動車尾氣復合型過渡,區域性大氣環境問題日益突出。草案將努力實現從單一污染物控制向多污染物協同控制轉變,從大氣污染治理的屬地管理向區域聯防聯控轉變。
重點區域防治將可交叉執法
草案專門新增“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一章,規定國家建立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機制。柴發合介紹,“APEC藍”說明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大區域的努力才能取得效果,草案將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在法律上固定下來。
草案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劃定國家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重點區域內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行動計劃,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并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交叉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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