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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積金付房租細則公布 每戶每月最多可提取2000元
2015/5/1 8:35:0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昨天發布《 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 操作細則(試行)》。新的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操作細則于2015年5月1日起執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昨天發布《<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新的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操作細則于2015年5月1日起執行:單次申請一年內有效,每季由市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直接轉入銀行卡,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無房提取申請資料更簡化。
提取要求
申請人必須連續繳存
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細則中對申請人有明確的要求,具體為: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等約定提取委托;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其中,“租賃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賃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請人的配偶參與提取,也應符合《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及細則中的相關規定。
而細則對公積金提取限額也有要求。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此外,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后六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應采用轉賬形式。
提取方式
提取資金自動轉入
申請人名下銀行卡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一般采用轉賬方式。
細則中顯示,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而通過單位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提取金額則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
注意事項
如余額不足
次月自動發起補充提取
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同樣,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單位職工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單位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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