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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出臺 電企被戴上“緊箍咒”
2015/6/23 8:32:3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作為當前正在進行的電力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環,輸配電價改革正落到實處。據國家發改委網站19日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作為當前正在進行的電力體制改革中的重要一環,輸配電價改革正落到實處。據國家發改委網站19日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發改委制定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下稱《方法》),明確了輸配電定價成本構成、歸集辦法以及主要指標核定標準。
輸配電價的單獨核算與監管是改變電網“吃價差”經營模式、使之回歸“電力高速公路”的基礎,也是新電改文件中的既定動作。此前發改委部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擴圍的相關文件明確表示,通過加快輸配電價改革,建立健全對電網企業成本約束和收入監管機制,對電網企業監管由現行核定購電售電兩頭價格、電網企業獲得差價收入的間接監管,改為以電網資產為基礎對輸配電收入、成本和價格全方位直接監管。
發改委稱,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是加強電網企業監管、建立成本約束機制的重要手段,是科學制定輸配電價的重要前提。《辦法》是我國第一個針對超大網絡型自然壟斷行業的成本監審辦法,標志著國家對電網企業成本監管全面進入科學監管、制度監管的新階段。目前,發改委已經組織部署成本監審人員對安徽、湖北、寧夏、云南和貴州5個輸配電價改革試點省按照《辦法》開展成本監審工作。今后隨著改革的深入推進,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實施情況不斷修改完善《辦法》,逐步建立健全適合我國國情的壟斷行業定價成本監管制度。
以下為辦法全文: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監管,規范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輸配電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輸配電服務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輸配電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輸配電定價監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電壓等級、服務和用戶類別準確記錄和合理歸集輸配電的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數據。
第五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稅務等政府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賬簿及電網投資、生產運行、政府核準文件等相關原始資料為基礎。
第二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
第六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七條 折舊費指按與輸配電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產原值和一定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第八條 運行維護費指電網企業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一)材料費指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二)修理費指電網企業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修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職工薪酬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的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等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四)其他費用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研究開發費、電力設施保護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第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稅收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沖減的費用;
(三)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四)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六)特許經營權費用;
(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按共用網絡服務成本和專項服務成本分別歸集。
第十一條 共用網絡服務成本指電網企業利用共用網絡經營輸配電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共用網絡服務成本應以省級電網為單位按電壓等級歸集。
第十二條 專項服務成本是指電網企業利用自有專用輸配電設施為特定電力用戶及發電企業提供服務的成本,按具體工程項目歸集。
第三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三條 折舊費的核定。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前一年的可計提折舊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定價折舊率分類核定。
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指經履行必要審批、決策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包括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不包括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等。固定資產原值原則上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以下情況不能列入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產原值范圍:進行過清產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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