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兩部委發文廢除《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附全文)
2016/3/22 8:43:1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于廢止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城鄉建設《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于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住房城鄉建設部常務會議、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部長 陳政高
公安部部長 郭聲琨
2016年3月16日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關于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的決定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決定廢止《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建設部、公安部令第63號)。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經建設部、公安部批準,現予發布,自一九九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侯捷
公安部部長 陶駒駒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城市客運交通事業的發展,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出租汽車的規劃、經營、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經主管部門批準的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并且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客車。
第四條 出租汽車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租汽車的發展,應當與城市建設和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并與其他公共交通客運方式相協調。
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出租汽車行業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的原則。
城市的出租汽車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
第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出租汽車行業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有計劃地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提高出租汽車管理科學技術水平。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城市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出租汽車的具體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客運管理機構負責。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