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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總局出臺《意見》促進監管科技成果轉化
2017/9/6 14:15:3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監管技術手段和方法等現實生產力轉化,8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為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高食品藥品監管系統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加快科技成果向監管技術手段和方法等現實生產力轉化,8月25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針對科技成果的范圍和內容、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工作體系、依法依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建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激勵機制、鼓勵擁有科技成果的人員創業等8個方面提出了33條意見。
《意見》所稱科技成果,是指食藥監管系統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支撐機構(包括從事檢驗檢測、標準、審評、審核查驗、監測、評價、信息等方面工作的單位)、高等院校、企業法人和研究開發機構等單位,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成果,包括能夠產生經濟效益的科技成果,以及未能產生經濟效益或者未能直接產生經濟效益,但能夠產生較大社會效益的公益性科技成果,如標準、規范、補充檢驗方法、技術方案和研究方法等。
《意見》明確,總局科技主管部門是食藥監管系統內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組織部門。各省級食藥監管部門以及總局有關直屬單位,應加強對科技成果轉化的管理、組織和協調,制定相關制度,采取激勵措施支持科技成果轉化。食藥監管系統內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管理制度,明確科技成果轉化各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加強專業化科技成果轉化隊伍建設,健全科技成果轉化流程,依法完成科技成果轉化的具體工作。
《意見》要求,依法依規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對于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激勵機制,《意見》提出,科技成果完成單位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不上繳國庫,扣除對完成和轉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后,應當主要用于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并對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的運行和發展給予保障。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應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
《意見》同時明確,鼓勵擁有科技成果的人員創業,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績效評價及示范引導,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登記及年度報告制度,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監督管理。(記者朱國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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