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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臉”我做主——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如何守護“臉安全”?
2020/10/31 21:09:43 來源:中國產(chǎn)業(yè)發(fā)展研究網(wǎng)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人臉識別技術真的不安全嗎?是什么導致“你的臉你說了不算”?新技術應用推廣階段,如何兼顧效率與安全?手機解鎖、賬單支付、車站進站“刷臉”成為當下最廣泛最便捷的證明身份的方式之一。原標題:我的“臉”我做主——互聯(lián)網(wǎng)時代,如何守護“臉安全”?
新華社南昌10月31日電(記者袁慧晶)手機解鎖、賬單支付、車站進站……“刷臉”成為當下最廣泛最便捷的證明身份的方式之一。近日,一條“面具可代替人臉解鎖手機”的報道,讓人臉識別技術的安全性問題再次被關注。人臉識別技術真的不安全嗎?是什么導致“你的臉你說了不算”?新技術應用推廣階段,如何兼顧效率與安全?
不同人臉識別系統(tǒng)可能被不同方式破解
日前有媒體報道稱,科研人員以使用率較高的人臉識別解鎖手機進行測試發(fā)現(xiàn),用面具可代替人臉解鎖手機,且面具的制作成本并不高。有網(wǎng)友回復稱“公司刷臉打卡上下班,手機照片一掃,照樣可以”,還有網(wǎng)友說“在臉上貼了錫紙,只露出眼睛,某政務系統(tǒng)也給判定通過。”
人臉識別被破解已非新鮮事。2019年8月,安徽南斗星仿真機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峻曾3D打印了自己的頭部模型,通過了某APP的人臉識別驗證。此后,浙江嘉興的幾名小學生發(fā)現(xiàn),小區(qū)里的快遞柜用一張打印照片就能解鎖。在浙江警方今年破獲的兩起盜用公民個人信息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AI換臉技術”非法獲取公民照片進行預處理,再通過“照片活化”軟件生成視頻來騙過核驗機制。
專家指出,不同的人臉識別系統(tǒng)可能被不同的方式破解。中國科學院自動化研究所研究員雷震說,基于二維掃描原理的人臉防假體攻擊技術可能被照片破解,基于點頭、眨眼等互動的人臉防假體攻擊技術可能被活化軟件根據(jù)照片生成的動態(tài)視頻欺騙,基于多光譜融合的人臉防假體攻擊技術則可能被高仿真度的3D打印面具或頭部模型破解。
同一對象用不同終端識別的結果也不同。王峻說,他用3D打印模型還進行了手機解鎖測試,發(fā)現(xiàn)能解鎖大多數(shù)手機,但擁有3D結構光掃描和紅外攝像頭的手機則不行。
“刷臉”安全單靠技防難保障
《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diào)研報告(2020)》顯示,在有關人臉識別的安全隱患中,受訪者最擔心“人臉信息泄露”,隨后是“個人行蹤被持續(xù)記錄”和“賬戶被盜刷,導致財產(chǎn)損失”;超三成受訪者表示已經(jīng)遭遇人臉信息泄露或濫用。人臉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等特點,一旦泄露就是終身泄露,當其與個人銀行賬號、個人身份信息進行關聯(lián)后,可能成為不法分子牟利新手段。
記者了解到,人臉識別系統(tǒng)的工作過程大致分為四步:預存人臉信息、人臉信息采集、人臉信息比對、輸出比對結果。比對環(huán)節(jié)通過算法完成,比較的是當前識別的人臉信息與數(shù)據(jù)庫中預存的人臉信息是否匹配。
“有的廠商為降低硬件成本,簡化了臉部特征提取點,造成了識別精度下降。”360城市安全集團視覺科技首席執(zhí)行官邱召強說,人臉識別技術又被稱為特征碼識別,即以瞳孔為基點,對瞳孔到鼻子、眉毛、耳朵、嘴的距離,進行特征點提取。提取點數(shù)越多,構成的生理特征越復雜,設備成本投入也隨之增加。
邱召強說,要確保人臉識別技術安全可靠,就要把照片、手機視頻、3D面具、3D頭部模型等情況全排除掉;對于手機來說,識別的安全性會更低,因為沒有專業(yè)識別設備。王峻舉例說,市場上許多手機都是二維攝像頭,且不帶紅外探測器,即便算法已排除掉風險,但由于采集端、識別端的硬件缺陷,依然難以保證安全。
“單純依靠技術升級,無法完全避免人臉識別帶來的安全隱患。有新的防御手段,就會有新的攻擊手段。”雷震認為,在現(xiàn)階段,可以通過系統(tǒng)性優(yōu)化人臉識別系統(tǒng)來解決一部分的安全問題,但技術升級終究只是增加了破解的難度和成本,避免安全漏洞被大規(guī)模“鉆空子”。
專家呼吁構建技術應用標準體系
專家認為,人臉信息作為個人信息中最為敏感的一類“個人生物識別信息”,需進一步以立法立規(guī)、制定標準等方式,對其應用安全加以引導。
“雖然網(wǎng)絡安全法明確將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納入個人信息范圍,但對于信息的使用、存儲、運輸、管理不夠細化。”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副院長顏三忠建議,頂層設計應盡快建立從人體生物識別技術層面制定的各個行業(yè)應用的標準體系。
正在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雖明確了安裝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但哪些情形屬于必需也應進一步明確,誰能安裝設備、如何審批也需細化。
網(wǎng)絡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告知—同意”規(guī)則也可能因為信息不對稱失去意義。“很多民眾對于人臉識別的認知不夠,技術提供方有義務充分告知風險,且不得以個人不同意采集信息為由拒絕提供產(chǎn)品或者服務。”顏三忠認為,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讓被采用者享有應有的知情權,且有權撤回。
通過預防性制度來確保科技創(chuàng)新與應用的安全邊界是當務之急。受訪人士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也可作為初篩環(huán)節(jié),綜合其他信息進行比對來降低誤判風險。
轉自:新華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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