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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7月1日起實施
2021/6/1 11:36:1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 《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制定并發布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 《規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規定》第十四條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 《規定》第二十三條指出,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兑幎ā穭撔滦缘靥岢隽伺欧耪倩匾c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 《規定》內容進行了解讀。
排放召回是防治污染的重要手段
當前我國移動源 (主要包括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已成為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特別是北京、上海、深圳等大中型城市,移動源已經成為細顆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來源。而且機動車大多行駛在人口密集區域,尾氣排放直接威脅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召回能夠有效消除已售出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存在的排放問題。
我國已于2015年10月22日發布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但 《條例》規定的召回為汽車產品安全召回。雖然排放召回與汽車產品安全召回的基本程序一致,但召回管理涉及的主管部門、適用范圍、召回條件、排放信息收集途徑、調查與認定規范、召回監督管理、排放相關零部件信息報告義務等內容均不相同。
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是防治機動車排放污染的重要手段之一。20世紀70年代,美國最早建立并開始實施環境保護召回,隨后,歐盟、日本、韓國等國家和地區陸續展開。這些國家和地區通過法律 (指令)建立了機動車環境保護召回制度。
我國自2016年1月1日 《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以來,共實施排放召回6次,涉及車輛5164輛。涉及品牌包括大眾、奔馳、斯巴魯、寶馬和飛碟等,涉及部件包括催化轉化器、燃油加注管軟管、排氣歧管和OBD診斷軟件等。
2020年8月28日,浙江飛碟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召回部分奧馳系列載貨汽車,共計458輛。召回范圍內車輛由于配裝的柴油發動機存在OBD系統標定問題,導致車輛存在超標排放的風險。這是第一個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發布的召回。
我國第一個企業主動實施的排放召回是在2019年7月31日,梅賽德斯-奔馳 (中國)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召回部分進口GLESUV和GLSSUV汽車,共計308輛。召回范圍內車輛存在尾氣催化轉化器混裝情況,導致無法滿足機動車排放標準及車載診斷系統的相關要求,可能導致車載診斷系統報警。
機動車存在三種情形必須召回
一是由于設計、生產缺陷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 《規定》涉及的排放標準主要包括GB18352.6-2016《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和GB17691-2018《重型柴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都是中國第六階段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其中,GB18352.6規定了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第六階段型式試驗的要求、生產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檢查的要求和判定方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所有銷售和注冊登記的輕型汽車應符合該標準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所有生產、進口、銷售和注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應符合該標準要求。 《規定》在執行排放標準時,采用 “老車老標準、新車新標準”的原則,符合法律要求和管理實際。
二是由于不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導致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環境保護耐久性要求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和正常壽命周期內,整車和污染控制裝置耐久性試驗符合標準規定的限值。
三是由于設計、生產原因導致機動車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標準指機動車排放污染物滿足標準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車載診斷 (OBD)系統、排放系統使用軟管及其接頭、油箱蓋防止燃油蒸發物排放、排放相關電控系統等要求不符合標準的情形。
不合理排放情形主要指機動車在標準工況下測試的排放大氣污染物符合標準限值,但在實際工況下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限值的違規排放。2015年德國大眾在所產車內安裝非法軟件、故意規避美國汽車尾氣排放規定,車輛實際污染物排放量超過法定標準的40倍,被美國罰款43億美元,涉及機動車1100萬輛。
前兩種情形屬于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法定情形。第三種情形是在國外排放召回實踐基礎上的總結。
排放召回倒逼企業技術升級
汽車工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2020我國汽車銷量繼續蟬聯全球第一。汽車制造業利潤增長4.0%。2020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3.72億輛,其中汽車2.81億輛;全國70個城市汽車保有量超過100萬輛。2019年,全國機動車一氧化碳 (CO)、碳氫化合物(HC)、氮氧化物 (NOx)和顆粒物 (PM)等四項污染物排放總量為1603.8萬噸。汽車是機動車大氣污染排放的主要貢獻者,其排放的CO、HC、NOx和PM超過90%。按車型分類,貨車排放的NOx和PM明顯高于客車,其中重型貨車是主要貢獻者;客車CO和HC排放量明顯高于貨車。按燃料分類,柴油車排放的NOx接近汽車排放總量的80%,PM超過90%;汽油車CO和HC排放量較高,CO超過汽車排放總量的80%,HC超過70%。占汽車保有量7.9%的柴油貨車,排放了60.0%的NOx和84.6%的PM,是機動車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
排放召回是國際通行做法,在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已經實施數十年,對降低機動車的排放水平,提高環境保護效果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排放召回單車召回成本可能高于汽車安全召回, 《規定》短期內會給部分機動車企業,尤其是排放技術水平較低的企業帶來較大的經濟和品牌壓力。但從長期來看,實施排放召回是必然趨勢, 《規定》會促使機動車行業更為重視排放技術研發及相關的標準要求,倒逼企業主動進行技術升級。比如,機動車企業要加強排放相關的研發與測試,生產符合國家相關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產品;排放零部件生產企業應主動創新,開發高性能、高可靠性的排放零部件產品。實施排放召回是趨勢必然,企業只有主動對標差距,夯實基礎,加強創新,才能由價格優勢為主向技術、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綜合競爭優勢轉變,才能實現產業高質量發展,真正成為世界汽車強國。 (祁曉玲)
轉自:中國工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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