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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從源頭管控保險業風險
2022/1/26 19:11:23 來源:經濟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賈若 從2022年一季度開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全面實施,這標志著從2017年9月開始的“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保險償付能力賈若
從2022年一季度開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以下簡稱“規則Ⅱ”)全面實施,這標志著從2017年9月開始的“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保險償付能力監管與銀行業資本監管制度相類似,都是通過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性的要求和管理,來降低金融機構風險發生概率,進而保護消費者權益、增強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從監管思路上看,“規則Ⅱ”著重加強了風險防控和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經過多輪模擬測算,“規則Ⅱ”實施的短期內,大部分保險公司,特別是中小保險公司會面臨較大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壓力。事實上,從2021年開始,就已經有保險公司通過發債、引入戰略投資者募集資本金,同時主動降低資產或保險業務風險來滿足監管規則的要求。從長遠來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的區分度隨著“規則Ⅱ”的實施將有所增加,也將引導保險公司更審慎地進行資本規劃和精細化管理,提升資本效率。
值得一提的是,“規則Ⅱ”鼓勵保險公司通過多種方式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政策性保險、科技保險、節能減排相關的金融產品給予政策支持。例如,“償二代”二期對專業科技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最低資本要求給予折扣,鼓勵保險業更好地支持、促進、服務科技發展。此外,“償二代”二期對農業保險、出口信用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設置了調控性特征因子,降低其資本要求,從而鼓勵保險業更好地支持農業和出口等實體經濟部門。
將“規則Ⅱ”置于跨國比較評估的框架之下,監管體系需要關注以下問題。例如,風險資本能否準確反映各個機構的風險大小、資本要求對風險是否足夠敏感、是否足夠關注系統性風險防控、是否足夠關注金融集團層面的風險等。特別要注意的是,一個好的監管體系,固然有其共性的方面,但同時也必須適應各自市場的成熟程度和市場結構,不能超越市場發展階段而盲目采用過于復雜的、監管成本過高的方法。
與歐美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相比,2016年開始建設實施的“償二代”在適應市場和可操作性方面具有明顯改善,在本次二期工程建設中,相關優勢得到進一步鞏固和加強。比如,在負債端,針對國內市場重疾風險顯著上升的情況,增設了重疾惡化因子,引導保險公司理性發展重疾業務,管控長期風險。此外,“償二代”二期工程著重完善了償付能力風險管理要求(SARMRA)的評估規則和程序,提升保險公司自我風險管理能力,變“要我管控風險”為“我要管控風險”。從長遠看,經過“規則Ⅱ”完善后的SARMRA評估體系,將有效提升“規則Ⅱ”在機構自主風險管理激勵方面的整體表現,從源頭上管控好保險業風險。
(作者系中國銀保監會保險償付能力專家咨詢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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