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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議拐賣婦女兒童“買賣同罪”
2022/3/5 23:47:31 來源:北京青年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多位長期關注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保護女性權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他們建議,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的法定刑,實施“買賣同罪”。原標題:建議拐賣婦女兒童“買賣同罪”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問題備受社會關注。
“要集中摸排一批線索,特別是對來歷不明的流浪乞討、智力障礙、精神疾病、聾啞殘疾等婦女兒童要全面摸排,確保底數清、情況明。”
公安部決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
多位長期關注相關方面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接受北京青年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保護女性權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他們建議,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的法定刑,實施“買賣同罪”。
全國人大代表蔣勝男
關注受害者后續 建議明確救濟責任
今年兩會,長期關注女性權益保護的全國人大代表、溫州大學研究員蔣勝男帶來了《修改刑法第240條,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者刑期的議案》《關于推進全國多部門聯合打拐行動及后續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議》等。她建議,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罪收買者刑期,實現買賣同罪,提高震懾,同時,對婦女拐賣情況進行普查普救,并建立后續綜合救助機制。她認為,保護女性權益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
刑法第240條規定的拐賣婦女、兒童罪,其基準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刑法第241條中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蔣勝男說,但在實際執行中,面臨被拐賣婦女數年乃至數十年的被強奸、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重罪,“收買者”可能只以“拐賣罪”或“虐待罪”等輕罪單一處刑,單純的收買婦女、兒童罪的最高刑期只有三年。
“我建議提高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起點刑,規定買賣同罪。適當增加刑罰,對收買行為提高刑法打擊,會起到一定的震懾作用。”蔣勝男說。
其帶來的《關于推進全國多部門聯合打拐行動及后續救助系列工程的建議》,建議由中央政法委牽頭,參照掃黑除惡專項整治活動,公安部打拐辦負責組織打拐活動,建立縱向聯動機制,推進全國打拐常態化。
具體建議包括,完善以社區、鄉鎮為基礎的預防拐賣人口犯罪網絡,綜合整治拐賣人口犯罪活動重點地區。進一步加強信息網絡建設,完善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健全信息收集和交流機制,推進信息共享,提高反拐工作信息化水平;將打拐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平安建設的考核范疇,每年的考核結果將作為對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加強法律宣傳教育,破除封建陋習,增強基層民眾的法律意識,提高婦女兒童的防范意識和能力等。
蔣勝男還建議建立打拐行動后續聯動機制,對受害者的后續救助不可放松,讓查處的拐賣案件均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建議規定收買的婦女、兒童產生的婚姻、收養關系無效�;谑召I犯罪行為產生的婚姻和收養關系,因為違背法律規定,且違背當事人的真實意愿,從一開始就應當視為無效,不產生任何與婚姻和收養相關的權利義務。同時,還應該明確收買地政府承擔救濟責任。救濟標準可參考國家賠償標準,期限為自被拐賣、收買之日至被解救之日。當地政府怠于提供救濟的,受害人或監護人可按照國家賠償的申請程序主張權利。 文/本報記者 李澤偉
全國人大代表張寶艷
對新發案件拐賣犯罪分子終生追責
寶貝回家志愿者協會理事長、寶貝回家尋子網創始人張寶艷當選全國人大代表以后,一直在為解救被拐兒童、婦女等話題發聲。
在張寶艷看來,隨著社會的進步與發展,人們對于拐賣犯罪已經有了更深層次的認識,社會各界紛紛行動起來,用自己的方式宣傳反拐,用自己的力量幫助尋親家庭和被拐的婦女兒童。
“全社會都在呼吁嚴厲打擊人販子,甚至要求判罰死刑。這樣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迫切希望國家能夠加大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的力度,從重從快處罰,彰顯社會正義,嚴懲拐賣犯罪分子。”
張寶艷告訴北青報記者,今年她建議,買主量刑不應該低于拐賣罪,應該重于拐賣犯罪量刑。
“因為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實際上是綁架行動,但同時還有虐待、非法拘禁、強奸等多種犯罪伴生,同時,還給被拐婦女兒童家庭造成了長期的精神傷害,所以應該最低參照綁架罪至少十年起刑。”
她同時表示,因為對受害人的侵害長期發生在買主家,所以,買主量刑不應該低于拐賣罪,應該重于拐賣犯罪量刑。
張寶艷還建議,對新發案件拐賣犯罪分子(包括買主)終生追責。
她說,我國刑法規定,最高訴訟時效為20年,“但實際上,拐賣犯罪的危害是長期存在的,這一犯罪行為給受害家庭和受害人造成的傷害是終生的。所以對拐賣犯罪分子的追責不應當受訴訟時效所限,而應該終生追責。”
她同時提到,各地對轄區內來歷不明的婦女兒童進行徹查,并作為一項長期工作持續進行,特別是對私自收留的精神病女性及聾啞女性,排查后把信息公開,幫助她們尋找親人。
“建議對拐入地區相關部門建立考核機制,對于有新發生拐入案件的基層政府目標考核實行一票否決,基層政府主要負責人五年內不得提拔。”張寶艷說。文/本報記者 孟亞旭
全國人大代表張婧婧
建議設立全國打拐專項基金
全國人大代表、景德鎮陶瓷大學國際學院院長張婧婧也關注到了婦女拐賣問題,她建議,通過多種舉措加大對拐賣婦女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包括要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的法定刑,實施“買賣同罪”,同時,在打拐的技術上,她建議要加強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資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實施“網上打拐”“網上解救”和DNA親子鑒定工作。
張婧婧建議,要提高收買被拐賣婦女的法定刑,實施“買賣同罪”,通過法律手段加大打擊力度。張婧婧認為,凡是拐賣婦女,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窩藏婦女行為之一的,不論拐賣人數多少,是否獲利,均應以拐賣婦女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的,阻礙解救被拐賣婦女構成犯罪的,也要依法懲處。辦案中,要正確區分罪與非罪、罪與罪的界限,特別是拐賣婦女罪與介紹婚姻收取錢物行為,防止擴大打擊面或者放縱犯罪。
張婧婧認為,提高法定刑不一定能立即遏制拐賣婦女、兒童類的犯罪,但是通過提高法定刑,可以有助于從容地應對各種類型犯罪,實現罪刑相當。
在打拐的技術上,張婧婧建議要加強跨地域合作以及信息資源共享,加大科技投入,實施“網上打拐”“網上解救”和DNA親子鑒定工作。為了有力懲治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要加強基層基礎工作,對人販子和被拐入拐出的婦女情況進行認真摸底調查,做到“鄉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堅決杜絕地方保護主義。
她還建議,要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體制,加大綜合治理力度,形成全社會齊抓共管的局面。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切實加強對“打拐”工作的組織領導,要舍得人力財力和物力等投入,把打拐斗爭作為維護社會穩定的大事抓緊抓好。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戶口管理。暫住人口流動人口登記、婚姻登記、收養登記等各種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堵塞漏洞及時發現被拐婦女及人販子的線索。勞動工商等部門要進一步清理整頓勞務市場,嚴格市場管理,避免急于找工作的婦女上當受騙。民政婦聯等組織要做好已解救的被拐婦女、兒童的安置工作,例如被拐婦女的子女戶口遷移,以及相關的其他社會保障。對于被拐婦女應當由當地的人社和婦聯幫助其就業,引導其回歸正常生活,保護被拐婦女的合法權益。
全國政協委員胡衛
建立警戒系統 形成打拐“天羅地網”
全國政協委員、民進中央委員胡衛也關注到了拐賣婦女兒童問題。對于打擊拐賣行為,胡衛建議利用技術手段,建立警戒系統,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形成打拐的“天羅地網”。
去年4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21―2030年)》就明確規定,要堅持和完善集預防、打擊、救助、安置、康復于一體的反拐工作長效機制,不斷提高反拐工作法治化、協同化、科技化、社會化水平。近期相關地區也已部署開展專項行動,全面深入排查整治侵害婦女兒童、精神障礙患者、殘疾人等群體權益問題,依法嚴厲打擊拐賣婦女兒童和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行為。
對于這一系列的打拐行動如何真正落到實效,胡衛建議要完善法律制度,“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應該堅持買賣同罪,同時,打擊人口拐賣一定要落實好強制報告,建議明確規定,如果相關地區負責人發現人口拐賣卻不報告,而且造成嚴重后果的,都要列入違法行為,要對其進行處罰”。其次,要制定具體的行動方案,明確方式、時間節點,而且有關部門要真正地聯合起來去開展排查行動。此外,還要在技術上有所突破,形成一個打拐的“天羅地網”。
胡衛認為:“可以充分利用技術手段,部署警戒系統,一旦發生人口拐賣或是綁架事件,可以在電視、廣播、手機上,以及機場、碼頭、車站等公共場所的大屏幕,甚至是高速公路上的電子提示牌上等各種終端,第一時間提示相關信息,動員公共機構、城市、鄉村、社區等盡可能多的資源去尋找失蹤人員,讓犯罪分子無處遁形,形成一個全社會打擊人口拐賣的氛圍,讓犯罪分子不敢拐、無處逃。目前我們的網絡技術、智能系統如此發達,現在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容易做到、做好。”
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
“阻礙解救”應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政協委員、浩天信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會議主席朱征夫長期關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今年兩會期間他準備提交《嚴厲打擊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罪的七條建議》。朱征夫建議,收買應與拐賣同罪,且在受害人被拐賣、收買的過程中,凡是幫助維持、恢復受害人受拘禁、受強制、受侵犯狀態的行為,都應當視為拐賣或者收買的共同犯罪行為。
他建議,修改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對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規定,參照第二百四十條對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處罰規定,改為“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于收買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收買婦女、兒童的,對收買婦女、兒童非法拘禁或強迫勞動的,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包括嚴重精神疾病)、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在受害人被拐賣、收買的過程中,凡是幫助維持、恢復受害人受拘禁、受強制、受侵犯狀態的行為,都應當視為是拐賣或者收買的共同犯罪行為,一律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或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他還建議擴大正當防衛的適用范圍,自受害人被拐賣之日起到被解救之日止,對受害人和幫助解救的人的自衛行為和解救行為排除防衛過當的適用。其間受害人對加害人的所有暴力行為都應當被視為是自衛行為。
朱征夫認為,當下最為急迫的是立即在全國范圍內對可能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并開展解救。公安部發布消息,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開展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專項行動,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線索,重點排查疑似被拐人員。他建議,如應知情而不知情、知情不報或怠于解救的可以予以免職,構成犯罪的可按刑法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的規定,或者拐賣、收買婦女兒童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責任。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阻礙解救的,視不同情況,分別按妨礙公務罪、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收買婦女兒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責任。文/本報記者 董鑫
統籌/劉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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