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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分類監管》征意稿
2014/8/1 14:26:1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分類監管》征意稿各保險公司:根據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建設規劃和整體框架的要求,我會研究起草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6號: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征求意見稿)》,并于2014年4月征求了產險行業意見。根據各方反饋意見,我會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 號:分類監管(風險綜合評級)(征求意見稿第二稿)》,現征求你公司意見,請于8月11日前將意見通過保監會公文傳輸系統報送我會財務會計部。
聯系人:張翔(微博)
電 話:010-66286778
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X號-分類監管(征求意見稿第二稿)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2
第二章 評價內容. 2
第三章 評價類別. 5
第四章 評價方法. 6
第五章 監管政策和措施. 7
第六章 運行機制. 9
第七章 附則. 11
附件一 量化風險評價標準. 12
附件二 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標準. 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旨在規范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標準,明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風險分類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含健康險公司、養老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
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依法設立的省級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營業部和營銷服務部。
第四條 分類監管,即風險綜合評級,是指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根據客觀信息,以風險為導向,綜合分析評價保險公司的量化風險和難以量化的風險,依據評價結果將其歸入特定監管類屬,并對不同類別的公司依法實施不同的監管政策和監管措施的行為。
第五條 中國保監會負責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進行分類監管。保監局參與保險公司法人機構分類評價,提供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相關風險信息和評價結果。
保監局負責對保險公司分支機構進行分類監管,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分類監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評價內容
第六條 分類監管評價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難以量化的風險進行評價,包括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
(二)綜合量化風險(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結果,對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進行綜合評級。
第七條 操作風險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內部操作流程、人員、系統或外部事件而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包括法律及監管合規風險(不包括戰略風險和聲譽風險)。
第八條 在分類監管中,操作風險劃分為以下細類:
(一)銷售、承保、再保險業務線的操作風險;
(二)理賠業務線的操作風險;
(三)資金運用業務線的操作風險;
(四)公司治理的操作風險;
(五)財務管理的操作風險;
(六)準備金管理的操作風險。
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從以下方面評估保險公司的操作風險:
(一)評估各業務線的內部控制程序和流程的有效性、合規性等;
(二)評估可能導致操作風險的人員因素,包括招聘、解雇、培訓、領導能力和持續發展規劃、業績管理、薪酬等;
(三)評估可能導致操作風險的信息系統因素,包括系統設計缺陷、軟件/硬件故障或不足、信息安全和數據質量等方面的風險等;
(四)評估可能導致操作風險的外部因素,包括監管政策、法律、不可抗力等。
第十條 中國保監會在評估操作風險時,還將考慮以下因素:
(一)保險公司所受到的行政處罰情況;
(二)保險公司的反洗錢、反欺詐、防范打擊非法集資情況;
(三)保險公司因司法案件較多或較嚴重導致的案件風險。
第十一條 戰略風險是指,由于戰略制定和實施的流程無效或經營環境的變化,導致戰略與市場環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風險。
第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從以下方面評估保險公司的戰略風險:
(一)戰略制定風險評估,評估公司戰略制定的流程和戰略目標的科學性、可操作性,以及由于公司內部因素導致的戰略制定無效的風險;
(二)戰略執行風險評估,評估公司管理層實施既定戰略的流程和執行力,以及存在的風險;
(三)外部因素評估,評估公司所處的經營環境、行業政策、合作伙伴等外部因素變化可能導致的戰略風險。
第十三條 聲譽風險是指,由于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或外部事件等原因導致利益相關方對保險公司負面評價,從而造成損失的風險。
第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在評估保險公司的聲譽風險時,將考慮聲譽風險與其他風險關聯度較強的特點,統籌考慮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戰略風險等引發聲譽風險的可能性。
第十五條 流動性風險是指,保險公司無法及時獲得充足資金或無法以合理成本及時獲得充足資金,以支付到期債務或履行其他支付義務的風險。
第十六條 中國保監會從以下方面評估保險公司的流動性風險:
(一)定量監管指標評估,評估流動性覆蓋率、流動比例、投資資產流動比例和綜合流動比例等流動性監管指標是否達標;
(二)定性評估,評估保險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及管理能力。
第十七條 在對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流動性風險進行評價的基礎上,中國保監會結合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對公司償付能力風險進行綜合評級。
第三章評價類別
第十八條 分類監管評價結果反映保險公司的資本充足狀況和償付能力綜合風險。
第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按綜合風險的高低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一)A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小的公司;
(二)B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達標,且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小的公司;
(三)C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較大的公司;
(四)D類公司,指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充足率雖然達標,但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嚴重的公司。
第四章評價方法
第二十條 分類監管評價采用加權平均法。其中,量化風險的權重為50%,總分為100分;難以量化風險的權重為50%,總分為100分。
第二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量化風險評價標準評估保險公司的量化風險,并對其評分。
第二十二條 量化風險評價標準主要考慮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包括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
量化風險評價標準見附件一。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結果為各類風險評價結果的加權平均值。
第二十四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標準評估保險公司難以量化的風險,并對其評分。
第二十五條 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標準考慮以下因素:
(一)各類風險的權重;
(二)各類風險的具體評價標準和評分規則;
(三)日常監管信息。
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標準見附件二。
第二十六條 保監局參與評價保險公司的操作風險和聲譽風險,負責提供轄區內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的相關信息和評價結果。
第五章監管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 在市場準入、產品管理、資金運用、現場檢查等方面,中國保監會對A、B、C、D四類保險公司及分支機構實施不同的監管政策。
第二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進行行政許可審核時,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相關許可條件,將相應分類監管指標的評分結果作為審核依據之一。
第二十九條 中國保監會根據分類監管的評價結果,對保險公司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條 對A類公司,不采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第三十一條 對B類公司,可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監管談話;
(二)風險提示;
(三)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
(四)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
(五)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計劃。
第三十二條 對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不達標的原因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
(二)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
(三)限制商業性廣告;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五)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
(六)責令拍賣資產或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
(七)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
(八)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九)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第三十三條 對操作風險較大的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針對公司存在的具體問題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要求提交改善公司治理、內控流程、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的計劃;
(二)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三)限制投資形式或比例;
(四)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
第三十四條 對流動性風險較大的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針對公司存在的具體問題,根據《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第8號:流動性風險》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戰略風險較大的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針對公司存在的具體問題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一)要求提交改善戰略管理的計劃;
(二)要求公司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公司戰略;
(三)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四)限制增設分支機構。
第三十六條 對聲譽風險較大的C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針對公司存在的具體問題,采取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
第三十七條 對D類公司,除可采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采取整頓、接管以及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第六章運行機制
第三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每季度對保險公司法人機構進行一次分類監管評價,確定其風險綜合評級,并對有關保險公司采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九條 每季度結束后,保險公司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分類監管信息系統報送有關信息和數據,保險公司分支機構應當向保監局報送有關信息和數據。
第四十條 中國保監會相關部門根據保險公司、保監局報送的信息和掌握的日常監管信息,根據分類監管職責分工,對保險公司的難以量化風險進行評價計分,并將評價分數、評價依據等內容報送至分類監管信息系統。分類監管系統匯總綜合各方面的評分,按照統一的規則,得到保險公司的綜合評價分數。
第四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負責對各保險公司的綜合評價分數進行分析和審議,最終確定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評級。
第四十二條 中國保監會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根據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評級,研究決定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中國保監會每季度根據相關監管規定,在規定的范圍內,以適當方式披露以下分類監管信息:
(一)保險行業的分類監管評級總體情況;
(二)各公司分類監管評級結果;
(三)C、D類公司的主要風險。
第四十四條 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或財務狀況在季度內發生重大變化,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可以依照工作程序調整公司的分類結果和監管措施。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自××日起施行。
附件一量化風險評價標準
量化風險評價標準應當考慮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值和穩定性,具體標準如下:
一、若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不達標,則量化風險評價得0分。
二、若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只有一項達標,則量化風險評價得40分。
三、若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均達標,則按以下標準賦分:
(一)若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當季度達標,則量化風險評價得80分;
(二)若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連續4個季度均達標,則量化風險評價得90分;
(三)若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和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連續8個季度均達標,則量化風險評價得100分;
附件二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標準
難以量化風險的評價標準由風險權重和評價標準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風險權重
(一)難以量化的風險中,各類風險的權重和總分如下:
1. 操作風險權重為50%,總分為100分。
2. 戰略風險權重為10%,總分為100分。
3. 聲譽風險權重為15%,總分為100分。
4. 流動性風險權重為25%,總分為100分。
(二)操作風險中,各類風險的權重和總分如下:
1. 銷售、承保、再保險業務線的操作風險權重為1/6,總分為100分;
2. 理賠業務線的操作風險權重為1/6,總分為100分;
3. 資金運用業務線的操作風險權重為1/6,總分為100分;
4. 公司治理方面的操作風險權重為1/6,總分為100分;
5. 財務管理方面的操作風險權重為1/6,總分為100分;
6. 準備金管理方面的操作風險權重為1/6,總分為100分。
(三)操作風險的額外調整項目評價標準如下:
1. 若保險公司存在較大的信息系統風險,將對公司操作風險評價結果產生影響,最多可額外扣除15分;
2. 若保險公司在評估當季度受到行政處罰,將對公司操作風險評價結果產生影響,最多可額外扣除15分;
3. 若保險公司存在較大的洗錢風險、欺詐風險、非法集資風險和案件風險,將對公司操作風險評價結果產生影響,最多可額外扣除15分。
(四)戰略風險中,各類風險權重如下:
1. 戰略制定方面的風險權重為40%,總分為100分;
2. 戰略執行方面的風險權重為40%,總分為100分;
3. 外部因素方面的風險權重為20%,總分為100分。
(五)流動性風險中,各類風險權重如下:
1. 定量的監管指標結果權重為50%,總分為100分;
2. 定性評估結果的權重為50%,總分為100分。
二、評價標準
各類風險的具體評價標準和評分規則由中國保監會另行制定。
中國保監會辦公廳
2014年7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