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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產業資源稅改革方案發布:充填開采置換減征50%
2014/10/13 19:18:3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煤炭產業資源稅改革方案發布:充填開采置換減征50%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根據通知,中國將對衰竭期煤礦開采的煤炭,資源稅減征30%,對充填開采置換出來的煤炭,資源稅減征50%。通知稱,經國務院批準,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根據通知:
(一)納稅人開采原煤直接對外銷售的,以原煤銷售額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原煤應納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
原煤銷售額不含從坑口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二)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自用于連續生產洗選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環節不繳納資源稅;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視同銷售原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三)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銷售的,以洗選煤銷售額乘以折算率作為應稅煤炭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洗選煤應納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
洗選煤銷售額包括洗選副產品的銷售額,不包括洗選煤從洗選煤廠到車站、碼頭等的運輸費用。
折算率可通過洗選煤銷售額扣除洗選環節成本、利潤計算,也可通過洗選煤市場價格與其所用同類原煤市場價格的差額及綜合回收率計算。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確定。
(四)納稅人將其開采的原煤加工為洗選煤自用的,視同銷售洗選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和本通知有關規定確定銷售額,計算繳納資源稅。
通知同時規定,納稅人2014年12月1日前開采或洗選的應稅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銷售和自用的,按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4年12月1 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