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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合同糾紛增多 電商企業隨意取消訂單需擔責
2015/3/12 8:33:31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情況通報會,對2014年與消費維權相關合同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據市三中院統計,80%是消費者主張昨天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情況通報會,對2014年與消費維權相關合同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匯總分析。據市三中院統計,80%是消費者主張經營者欺詐或經營者銷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案件,其中涉及電商糾紛類案件增長明顯,同時三中院認為食藥領域“知假買假”應受法律保護。
網購合同糾紛明顯增多
據三中院統計,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等新類型案件也有明顯增多趨勢。三中院表示,此類交易行為因具有虛擬性、瞬時性等特點,涉及電子證據取證和認證等問題,法官查明事實和適用法律的難度逐漸增大。
對于日趨增長的網購合同糾紛案件,三中院認為,經營者在網上發布了具體明確的商品信息,消費者通過網站在正常狀態下選購并確定送貨、付款信息之后確認訂單并進行付款,此時雙方買賣合同關系成立,經營者就不得隨意取消、更改訂單,否則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食藥品知假買假受保護
對于職業打假人的“知假買假”行為是否應得到支持,一直存爭議。三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在食品、藥品、化妝品、保健品領域,即使為“知假買假”,對于購買者主張的合法權利,也應當受到保護。同時根據《食品藥品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更有權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且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無功效可認定構成欺詐
此外,常有消費者主張經營者在銷售購買食品、化妝品等商品時,使用了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對此,三中院表示如經營者確實直接或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足以使消費者認為該種產品具有治療某種疾病的功效,但經營者不能證明該商品確有該功效的,則可以認定其行為構成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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