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解讀
2015/3/14 8:33:2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3月11日,《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公布,并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該辦法所稱的網絡交易,是指一、背景概述
3月11日,《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正式公布,并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100EC.CN)了解,該辦法所稱的網絡交易,是指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以及為上述交易活動提供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如淘寶、天貓等)服務的行為,但通過互聯網從事金融服務的經營活動除外。
此外,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3月13日發布的《2014年度中國電子商務用戶體驗與投訴監測報告》顯示,中國電子商務投訴與維權公共服務平臺(www.100ec.cn/zt/315/)監測,2014年通過在線遞交、電話、郵件、即時通訊等多種形式,共接到全國各地用戶的電子商務投訴較2013年同比增長3.32%。
電商行業魚目混雜,侵權現象頻現,如何保障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急需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市場規范。
二、焦點條例
第八條從事網絡交易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經營的,應當向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交工商登記信息。
尚不具備工商登記條件的自然人從事網絡交易經營的,應當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進行,并向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交身份證明、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未提交相關信息的,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不得提供平臺服務。
通過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開展網絡交易的經營者,其營業執照記載的登記事項或者自然人身份信息、經營地址、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提交變更后的信息。
第十八條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對進入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審查,建立檔案并定期更新。經營者主體資格信息記錄保存期限自經營者退出平臺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發現網絡交易經營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或者失效的經營主體資格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平臺服務。
三、分析師觀點
為了更全面解讀《杭州市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分析師、特約研究員、全國知名電商律師特發表本點評(更多分析師點評請關注,中心微信公眾賬號:i100EC),供廣大消費者與電商人士參考。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劉春泉律師認為:
——《辦法》更加契合電子商務企業和執法部門的監管需求
杭州市剛出臺的《網絡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更加契合電子商務企業和執法部門監管的急切而又具體的需求。
第一,有了這部政府規章,電商企業的監管管轄是確定的,監管風險是可控的。
第二,大量電商自發的經營舉措得到了地方政府規章肯定的合法化背書。電商的保證金制度、信用評價服務,征信服務,都獲得了合法性的認可。
第三,電商經營成果通過政府規章的解釋成為了受法律保護的知識產權標的。知名網店和知名應用得到地方政府規章的保護,對電子商務企業無疑是福音。
第四,電商對抗惡意競爭與圍攻有了法律新武器。對于惡意退貨、刷信譽、虛構交易這些電商平臺企業頭疼不已的老大難問題,《辦法》都明令予以禁止。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姚小娟律師認為:
——作為國內首部規范網絡交易的政府規章,《辦法》亮點頻現
第一,規范三類互聯網經營者,即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利用網絡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為網絡交易提供其他服務的經營者。
第二,明確網絡交易的行政主管部分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即杭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第三,禁止設立針對網絡交易的審批事項。
第四,行政機關建立電子政務信息數據系統,既向社會公眾提供非涉密網絡經營者信息,同時促進對網絡經營者的監管。
第五,鼓勵成立網絡交易經營者成立行業協會。
第六,分章節對三類主體進行網絡交易的細節問題進行規定。作為網絡交易主體,要注意進行工商登記或提供真實的身份信息經過平臺核實,并不得從事侵害他人 知識產權、網絡差評、虛構網絡交易、欺詐等行為,且明確要求保存交易信息記錄不少于2年;作為第三方平臺,負有核實交易主體的身份,建立檔案且信息保存不 少于2年,建立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爭議調解機制、信用評價機制等。
對此,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遼寧亞太律師事務所董毅智律師認為:
——《辦法》對買方、賣方、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等均有約束
《暫行辦法》可以說是“雨露均沾”,買方、賣方、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等網絡交易的關聯方都進行了約束。就賣方,《辦法》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任何 方式騷擾或者威脅消費者,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商品或者服務評價,否則,將被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明確限制賣家干擾 網絡交易的評價機制。
就買方,《辦法》規定,對他人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惡意評價或者詆毀,或者進行虛假投訴、舉報的,將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這是對惡意差評師、水軍等的有力回擊。
就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辦法》賦予其調解功能,并進行限時處理,對網絡交易發生的消費爭議,第三方平臺將視具體情況承擔一定責任,避免了當下第三方平臺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處理態度。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email protected]。- 上一篇:2015年移動電商洗牌元年
- 下一篇:GSMA:2015年移動經濟研究報告(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