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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一季度中國港口航運行業政策要聞盤點
2015/5/5 8:32:4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電動摩托車糧食物流冷鏈物流公路客運供應鏈管理汽車4S店海上物流行業“一帶一路”新能源汽車行業“一帶一路”互聯網+倉儲汽車剎車感應線汽車溫度傳感器汽車輪胎一、交一、交通運輸部公布《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
內河船型標準化是通過對內河船舶的外型主尺度及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術指標進行統一規范,從而優化船舶結構、提高通航效率、促進節能減排的系統工程。2001年交通運輸部出臺了《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內河船型標準化的基本制度和要求,按照“開前門、關后門、調存量、推示范”的思路,綜合運用技術引導、財政補貼等措施,使船型標準化的推進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規定》推進以來,內河水運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推進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問題,需要通過修訂《規定》予以解決:一是船型標準化的技術指標體系在不斷完善和豐富,已由原來單一主尺度系列擴大為包括燃油消耗、碳排放等一系列技術指標在內的指標體系,要求已提高。二是推進的進度效果與目標有差距。其中有財政補貼比例低、船東缺乏新改建船舶的內在動力的問題,需要與財政部門溝通解決;有推出的標準船型還未建立動態調整機制,需要使之更加符合實際的問題;同時,在推進實施中各部門的聯動還不到位,在監管上的合力還沒有形成,強制性手段不夠,一些非標準船仍能設計、新建并進入市場,船東缺乏淘汰壓力,非標準船淘汰緩慢。因此,需要通過修訂規章進一步強化相關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各個環節中的管控手段。三是《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已將船舶標準化作為船舶技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市場準入和財政支持上有了明確規定,也需要通過修改《規定》予以落實。
為此,交通運輸部對2001年頒布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于2015年1月2日頒布了新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實施。
新《規定》將標準船型的技術要求從“主尺度系列”擴大到“指標體系”。指標體系包括強制性指標和引導性指標,此次修訂,將原《規定》有關“船型主尺度”的內容調整為“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的強制性要求”。
新《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各相關環節的管控手段。船型標準化是一項系統性工程,需要運管、船閘管理、船檢、海事等部門在各個環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形成管理合力。特別是如果沒有海事管理機構在幾個關鍵環節配合把關,船舶標準化工作則很難實質推進。
新《規定》對新建、改建內河船舶不符合指標體系強制性要求的,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船舶登記條例》《船舶和海上設施檢驗條例》等上位法規定,細化了各部門的限制性措施,一是在市場準入環節,對符合條件的內河運輸船舶,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要注明船舶符合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的強制性要求。對應當改建而未改建的內河運輸船舶,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予以收回。二是在船舶檢驗環節,明確了不符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的,不予簽發船舶檢驗證書。三是在船舶登記環節,明確了不符合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未取得船舶檢驗證書的,不予登記。四是明確了對不符合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強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內河船舶,航道管理機構不予辦理通過船閘、升船機等通航設施的手續。通過上述各環節的把關,確保內河船型標準化的推進落到實處。
新《規定》將內河運力結構調整措施和船舶技術政策予以了落實。《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明確,國家可以采取經濟、技術政策等措施,制定和實施新的船型技術標準,促進水運行業結構調整。在此基礎上,新《規定》結合實踐,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對限制性措施和補貼、補償政策予以了明確,規定對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標準、安全環保新規范的船舶及限制過閘船舶、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和鼓勵進行更新、改造;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
新《規定》是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在總結近年來船型標準化工作經驗基礎上修訂的。與原《規定》相比,新《規定》明確了船舶標準化是船舶技術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將標準船型的技術要求從船型主尺度擴大到標準船型指標體系,并進一步強調了部門間的配合,強化了船檢、海事、港航、船閘等管理部門的職責,明確了各個環節中的管控手段。新《規定》的實施,對于加快推進我國內河運輸船舶標準化進程,提高通航效率,促進節能減排,推動內河水運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交通運輸部再次修訂《港口經營管理規定》
《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港口法》系列配套法規之一,重點規范港口市場準入和經營行為與監督。早在《港口法》發布之前,交通部就已開始了《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起草工作,并多次調研和召開專家會議征求行業意見。《港口法》發布之后,交通運輸部根據“抓緊工作,盡早出臺”的要求,于2003年12月26日經第18次部務會議進行了審議。根據審議結果,針對個別較為突出的問題再次征求了相關單位的意見,并在此基礎上對該規定進行了進一步的修改,最終完成了《規定》的起草工作,于2004年4月15日由張春賢部長簽署后以部令形式發布。
但是隨著近年來港口生產經營步伐的加快,《規定》中的部分條款已經很難適應時代的發展,為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于2009年11月6日修改了《規定》,并自2010年3月1日期正式施行。《規定》的頒布和實施完善了港口經營管理制度,規范了市場秩序,提高了港口管理水平。
經過五年來的發展,為適應新形勢下港口發展的需要,交通運輸部于2014年12月12日再次對《規定》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對外公布。修改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許可條件進一步做了明確,增加了經營區域的限定、質量管理體系及信息系統和技術裝備的要求。二是涉及交通運輸部的內容予以了相應修改或刪除。同時,根據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后置以及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認定清理的統一要求,一并對取得許可后進行工商登記及理貨員資格要求的內容予以了刪除。
新修訂的《規定》將進一步規范港口經營行為,維護港口經營秩序,促進港口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三、交通運輸部出臺指導意見完善航運服務體系
在航運服務業中,有些服務和港口直接相關,如船舶代理、貨物裝卸、引航、拖帶、修理、檢驗、檢測、燃料、潤料、淡水、物料、備件、航海圖書及海圖供應等。這些服務業的特征是直接在港口為船舶提供服務,更加接近市場的經濟基礎,稱之為基礎航運服務業。還有些航運服務與港口無關,或者關聯度不大的,這些航運服務可以遠離船舶的物理位置,如船舶融資、船舶保險、海事仲裁、市場信息、航運衍生品交易、船舶經紀、船舶注冊、船舶管理、專業培訓、創新和研發能力等等。這些服務的特點是遠離現場、資本密集、信息密集,而且層次較高,對航運市場的影響力也遠大于基礎航運服務業,業界一般稱之為現代航運服務業,或者高端航運服務業。
基礎航運服務業能夠通過專業化運作降低物流鏈成本,提高物流效率,為貨主和船東創造價值;現代航運服務業通過提供資金密集、智力密集、信息密集的增值服務,為航運業發展提供高價值的服務。為了促進現代航運服務業的快速發展,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海運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于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的指導意見》,2015年1月5日,交通運輸部出臺《關于加快現代航運服務業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根據《意見》,到2020年,我國將基本形成功能齊備、服務優質、高效便捷、競爭有序的現代航運服務業體系,確保現代航運業發展與航運轉型升級相適應。《意見》以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合理布局、集聚發展,對標國際、轉型升級,加強監管、規范服務為四項原則,提出深化改革,創新體制機制,擴大開放,完善政策法規,一方面加快船舶管理、船舶代理等傳統航運服務業轉型升級,另一方面積極培育航運金融、航運電商服務等航運服務新業態。同時,以航運中心和自由貿易試驗區為重要載體,促進海運業和內河航運健康發展,切實提升現代航運服務業水平和國際競爭力。
圍繞總體發展目標,《意見》部署了11個方面的主要任務:一是促進傳統航運服務業轉型升級,二是提升航運交易服務能力,三是創新航運金融保險服務,四是強化航運法律服務能力,五是提高航運信息服務能力,六是增強運價指數服務功能,七是強化船舶技術服務,八是提升船員勞務服務能力,九是完善現代航運服務業市場監管體系,十是深化國際交流與合作,十一是完善航運中心服務功能。
與基礎航運服務業比,我國現代航運服務業的發展不盡如人意。《意見》的出臺,能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我國現代航運服務業目前存在的體制機制不順、結構不合理、運營管理水平不高、核心競爭力較弱等問題,從而提升我國現代航運服務業的整體水平。
四、《航道法》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國是一個水運資源豐富的國家,但相比于美、德等航運發達國家,我國航道的利用率依然較低,水運效能的發揮還不充分。因此,保護航道和航道設施不受侵害,保障航道暢通,適應社會經濟發展對水運的要求,迫切需要制定和出臺相關法律。2014年12月22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航道法草案。國家主席習近平于2014年12月28日簽署了第十七號主席令,《航道法》正式公布,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航道法》共七章48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航道規劃、航道建設、航道養護、航道保護、法律責任和附則。總體看,《航道法》主要規定了八個方面的制度:一是規定了航道的含義和范圍;二是確立了管理體制,賦予各級航道管理機構執法主體資格;三是明確了政府資金投入義務,規定政府要在財政預算中合理安排航道建設和養護資金;四是規定了航道規劃制度,明確航道規劃的編制主體和具體要求及與相關規劃的關系;五是規范了航道養護義務,強化政府部門的養護保通責任;六是確立了航道保護范圍劃定制度,明確航道保護范圍的劃定、公布主體和程序;七是設立了攔河建筑上建設通航建筑物的五同時、航道影響評價審核、水位銜接保證等航道保護的核心制度;八是規定了法律責任,對危害、損害、破壞航道的行為設定了較為嚴格的處罰及強制措施。
《航道法》是依法治國、依法管理交通的客觀需要,也是實現水運發展和航道現代化的重要保障,其公布實施,對于促進航道科學、安全發展,合理開發、利用好水資源,保障航道暢通和航行安全,維護社會各界依法使用航道權益,充分發揮航道在構建綜合交通運輸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國民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謀劃由東向西、由沿海向內地、沿大江大河和陸路交通干線梯度推進的區域發展新棋局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航道法》的頒布和施行將有助于保護現有航道資源,促進水運事業的快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在我國現有通航河流上建有船閘、升船機等過船設施的水利水電水電樞紐的占比不足三成。除大量的礙航閘壩外,航道上也普遍存在建設橋梁、管道、取水口、棧橋和架設電線等跨河、臨河建筑物等嚴重威脅航道功能發揮的設施,這些設施極大地限制了船舶的航行,此外,航道保護工作還面臨許多諸如侵占、破壞和損壞航道的行為,直接造成航道通航條件惡化,航道里程下降,部分航道只能區間通航,水運資源受到很大損害,急需依靠國家法律予以保障。《航道法》的頒布和施行,為加強航道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好、利用好有限的航道資源,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將對促進水路運輸業發展,進而帶動相關區域經濟發展,起到重要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其次,《航道法》的頒布和施行有助于國家相關戰略的推進,并且進一步深化對外開放。沿海、沿長江等水運發達地區歷來都是我國國土空間開發的重點地區和對外開放的先導地區。“一帶一路”中有關海上絲綢之路建設和長江黃金水道建設,都明確提出要“依托黃金水道推動長江經濟帶發展,打造中國經濟新支撐帶”、“增強干線航運能力,合理布局過江通道”。《航道法》的頒布和施行,是進一步開發利用好沿海航道、長江等內河高等級航道,大力發展水路運輸的迫切需要,是實施國家海上絲綢之路經濟帶戰略、依托長江建設中國經濟新支撐帶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化對外開放、培育開放型經濟新優勢的必然要求。
最后,《航道法》的頒布和施行將有助于綜合交通運輸體系法制化的構建和完善。國家為保護和促進交通基礎設施的發展,先后頒布了《鐵路法》、《公路法》、《港口法》和《民用航空法》,此前航道立法的明顯滯后致使航道保護和發展缺少相應的法律保障,致使水運特別是內河運輸在五種運輸方式的發展中相對滯后,優勢無法充分發揮。《航道法》的頒布和施行,將有利于發揮綜合交通各種運輸方式的比較優勢和組合效率,發揮各種交通運輸方式的優勢,合理統籌,宜水則水,宜陸則陸,形成優勢互補、布局合理的運輸結構,將有利于構建和完善橫貫東西、溝通南北、通江達海、經濟安全的全國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