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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1日起北京市商品房購房合同范本征意見
2015/10/12 8:33:1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10月11日起,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就新修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以及新起草的《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面向社會征求意10月11日起,市住建委和市工商局就新修訂的《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以及新起草的《北京市自住型商品住房預售合同》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介紹,此次示范文本的修訂,一是細化了規劃設計變更、逾期付款和交房的違約責任、退房約定、房屋登記等內容,并增加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條款,保證出賣人與買受人在現行法律框架下簽訂購房合同,從根本上確保雙方權益。同時,通過進一步細化合同條款,減少在交房、質量、保修等方面的糾紛,特別是明確了與商品房有關的設施設備交付條件,強調了房屋交付環節的房屋查驗內容,細化了質量條款和裝修標準,更好地解決商品房買賣雙方信息失衡問題。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新起草的自住房預售合同。相關負責人表示,自住房限定購房價格和銷售對象,與商品房相比,在購房主體資格、再上市交易年限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合同示范文本做了特別提示。一是提示買受人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買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5年以后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后,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同時,自住房購房人要承諾遵守限購政策規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實、合法、有效。通過隱瞞家庭信息、虛假申報、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騙購自住型商品住房的,應承擔相經濟和法律責任,且5年內買受人家庭不得在本市購買住房。(內容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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