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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價后拒賣房 北京一房主被判賠違約金89萬
2016/11/9 11:44:58 來源:財經(jīng)綜合報道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guān)閉】
核心提示:漲價后拒賣房 被判賠違約金89萬房屋的價格波動明顯,一些賣家在售出房屋后不久卻發(fā)現(xiàn)房價大漲,想方設法想要毀約。翟女士在今年年初就簽訂合同,買了高先生的一套房子,并支付漲價后拒賣房 被判賠違約金89萬
房屋的價格波動明顯,一些賣家在售出房屋后不久卻發(fā)現(xiàn)房價大漲,想方設法想要毀約。翟女士在今年年初就簽訂合同,買了高先生的一套房子,并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費。豈料一個月后,高先生竟以妻子不同意為由反悔。翟女士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賠償相應損失。近日海淀法院對此案宣判,判決高先生賠償違約金89萬元及中介費12萬元。
翟女士為了改善家庭居住條件,在2016年2月與高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以448萬元的價格購買了位于海淀區(qū)清河清緣里小區(qū)的一套房屋。簽訂合同當天,她就支付給高先生定金30萬元和中介費12萬元。然而,高先生在簽訂合同一個月后,以其出售該房屋未征得妻子同意為由反悔。
由于雙方協(xié)商未果,翟女士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要求對方支付總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89萬元、中介費及其他相應損失。
庭上,高先生不同意翟女士的訴訟請求。他稱這套房子是他和妻子的共同財產(chǎn),后來由于妻子不同意賣房,那他們簽訂的合同應該算是無效。“既然合同無效了,我就不應該掏違約金和中介費。”高先生說。
海淀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但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quán),致使房屋不能過戶,存在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中介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最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高先生退還定金30萬,并賠償?shù)耘窟`約金89萬元和中介費12萬元。
■法官支招
遇對方反悔可要求繼續(xù)履行
法官表示,買房人在遭遇賣方違約拒絕出售房屋時,可以根據(jù)自身情況,選擇要求賣方繼續(xù)履行,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賣方賠償損失。
根據(jù)《合同法》,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jù)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違約金,法院會綜合案情,酌情確定違約金賠償數(shù)額。
在翟女士一案中,因賣方拒絕賣房的時期正處于房價上漲期間,買方不能按合同價款購房將造成房屋差價損失。對于涉案房屋的價格,由于賣方認可房屋現(xiàn)價值為600萬元,因此,可確認房屋差價損失至少為152萬元,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89.6萬,并未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最終,法院對雙方要求酌情增加或減少違約金數(shù)額的申請均不予采納,并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為89.6萬元。由于合同中另行約定了中介費的賠付方式,法院按照合同約定,判決由賣方賠付中介費12萬元。
不過有幾種特殊情形,導致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方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主張不能得到法院支持。例如,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賣方因未取得房屋全部所有權(quán),而房屋產(chǎn)權(quán)人不同意賣房,致使房屋所有權(quán)不能轉(zhuǎn)移的,或者房屋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且不能解除,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的。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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