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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處罰多家食品企業 涉食品添加劑、霉菌超標、鉛超標等
2020/9/23 12:46:15 來源:經濟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記者 王蔚)記者從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截至8月底,青島市完成食品安全定性定量檢測5.3萬批次,對1519件抽檢不合格食品全部進行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23日訊(記者 王蔚)記者從青島市市場監管局獲悉,今年截至8月底,青島市完成食品安全定性定量檢測5.3萬批次,對1519件抽檢不合格食品全部進行了核查處置,罰沒款1297萬元。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得通告顯示,多家青島企業存在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霉菌超標、鉛超標等問題。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涉事企業進行了相應的行政處罰,并警示廣大食品生產經營業戶,嚴格依法依規生產經營。
山東齊魯王酒業有限公司“一瓶白酒”甜蜜素項目不合格 被罰7萬元
經調查,山東齊魯王酒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生產 “一瓶白酒”(規格型號:500 mL /瓶 52%vol,質量等級:一級)600瓶, 201瓶用于內部品嘗,1瓶用于出廠檢驗,396瓶銷售給青島乾德實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留樣2瓶,成本價5.00元/瓶,出廠價5.80元/瓶,貨值金額3480.00元,違法所得316.80元。
山東齊魯王酒業有限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對山東齊魯王酒業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違法所得316.80元;2、罰款70000.00元。合計罰沒款70316.80元。
青島馨馨果園食品有限公司李滄分公司 被罰1萬元
經調查,青島馨馨果園食品有限公司李滄分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從滄州益源果品有限公司購進原料葡萄干20斤(7.2元/斤),2019年11月1日分裝生產了50袋(180g/袋),并于當日全部銷售給青島順美達工貿有限公司。成本價格3.3412元/袋,銷售價格4.5元/袋。該產品執行標準(Q/XXGY 001S-2018)規定“霉菌(CFU/g)≤50”,實測值為“260 CFU/g”,實測值與產品明示標準的規定值不符,屬于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
青島馨馨果園食品有限公司李滄分公司生產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以下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3.91元,罰沒款共計10013.91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青島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琥珀桃仁不合格 被罰1萬元
2020年4月26日,山東省局對麥凱樂(青島)百貨總店有限公司西海岸分公司經營的琥珀桃仁(規格150克/盒,生產日期 2019年11月13日)進行了監督抽檢,檢驗結論為過氧化值項目不合格。該產品標識的生產企業為青島辰瑞食品有限公司,6月11日,執法人員將琥珀桃仁《檢驗報告》(No.SA202003296)送達青島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未發現抽檢不合格產品,執法人員調取了抽檢不合格產品的《入庫單》、《銷售單》等證據材料,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復檢申請,山東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于6月30日出具復檢報告,復檢結果仍為不合格。經調查,當事人生產的琥珀桃仁(規格150克/盒,生產日期 2019年11月13日)數量為120袋,成本價每袋8.5元,售價每袋9元,全部銷售給青島青島東華辰食品有限公司,貨值金額1080元,違法所得60元。
青島辰瑞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琥珀桃仁,經檢驗不符合GB/T22165-2008要求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10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60元,合計罰沒款10060元。
青島海濱天口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海木耳”鉛超標 被罰5萬元
2020年5月22日,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接到省局交辦的《檢驗報告》(編號為SA202003298),標稱生產者青島海濱天口福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分公司生產的“海木耳”(生產日期 2019年9月27日,商標 海濱漁港,規格100克/袋)經國家級(轉移地方)抽樣檢驗,鉛項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生產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1.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2.罰款50000元。上述罰沒款合計50012.00元。同時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青島大老李工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饅頭不合格 被罰7萬元
2020年6月1日,山東省市場監管局對青島大老李工貿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饅頭(原味、全麥、蕎麥、黑米、小面魚)(生產日期:2020年5月29日)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驗,上述產品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該公司生產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四項的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青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給予當事人處罰如下:1.罰款7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157.54元。罰沒款共計70157.54元。同時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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