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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保險監管新規落地在即 直播賣保險還合規嗎?
2020/10/4 11:36:17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互聯網保險監管正在邁向新格局!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防范經營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9月28日,銀保監會起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互聯網保險監管正在邁向新格局!
為規范互聯網保險業務,防范經營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9月28日,銀保監會起草《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得以快速發展,彌補了傳統保險展業模式的不足,對保險業產生了深刻影響。尤其是今年疫情發生以來,互聯網保險應用更加廣泛、市場占比更高。但與此同時,互聯網保險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挑戰。
強化持牌經營原則
什么是互聯網保險?《辦法》明確,互聯網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同時,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第二,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第三,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那么,哪些機構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呢?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范圍。
《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后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對于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涉嫌非法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情況,《辦法》也劃定了紅線:一是不得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不得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不得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不得代收保費等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了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獲得代理許可的互聯網企業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但對非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并未做出明確規定。
自營網絡平臺是唯一載體
長期以來,互聯網保險業務邊界問題的模糊不清,源于對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臺認識的不統一。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所謂“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
上述負責人強調,《辦法》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并要求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主要是為了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另外,也有助于解決保險機構獲取客戶信息的難題,有助于杜絕截留保費、平衡市場力量、控制渠道費用,有助于減少銷售誤導、促進消費者教育、保障行業長期穩健發展。
直播賣保險需授權
今年7月28日,青島銀保監局連發6張罰單,對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及相關工作人員在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合計處以7.2萬元罰款。事實上,這只是互聯網營銷展業過程中不合規行為的冰山一角。
而當前,受疫情影響,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更是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這又該如何判斷靠不靠譜呢?對此,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辦法》也進一步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
關于持牌機構的管理責任,《辦法》要求:一是保險機構應為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險機構應開展營銷宣傳信息審核、監測、檢查,并承擔合規主體責任;三是保險機構應按照相關監管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標識其從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資質;四是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慎重向消費者發送互聯網保險產品信息;五是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活動應符合金融營銷宣傳等有關規定。
關于從業人員的營銷宣傳,《辦法》明確: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證件照片、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關于營銷宣傳的具體內容,《辦法》規定:一是開展營銷宣傳活動應遵循清晰準確、通俗易懂、符合社會公序良俗的原則;二是營銷宣傳內容應與保險合同條款保持一致;三是營銷宣傳頁面應準確描述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和特點。
“下一步,中國銀保監會將繼續密切跟蹤研究互聯網保險領域新情況新問題,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建議,及時出臺配套政策,逐步構建立體化的互聯網保險制度體系,推動互聯網保險持續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如是強調。
轉自: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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