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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意見7月1日起實施
2021/3/9 11:36:1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最高法3月6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最高法3月6日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人民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質押股票工作的意見》(法發〔2021〕9號)(以下簡稱《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針對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質押股票超標的額凍結、被凍結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質權人無法自行變價等突出問題,《意見》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對實踐中人民法院和協助機關更好把握適用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已被標記的質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實現質押債權。四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意見》答記者問時指出,《意見》規定質權人可以自行變價股票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盡可能回歸到市場化運行規則上來,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
針對三大突出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四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本市場制度日益完善,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愈發多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12月底印發的《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以下簡稱《善意文明執行意見》)第7條中提出了構建質押股票新型凍結方式的思路。
《善意文明執行意見》出臺后,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即與中國證監會、中國結算公司及其分公司的法律、技術等部門就新型凍結方式的技術實現路徑進行反復研究,并最終確定了《意見》規定的方案。
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在《意見》起草過程中,注意體現了四個指導思想,一是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應當堅持比例原則,避免過度執行,盡可能降低對債務人、質權人的不利影響,盡可能降低對證券市場發展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是服務保障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在《意見》出臺過程中,一方面,著力解決質押股票凍結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為保障股票質押權利行使提供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股票質押市場化運行規則和有關行政監管規則。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目前實踐中存在的質押股票超標的額凍結、被凍結股票披露信息不完整以及質權人無法自行變價等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解決方案,盡可能釋放凍結財產的經濟功能,不斷增強證券市場活力和人民群眾的獲得感。
四是依法公正保障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一方面,《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已被標記的質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實現質押債權;另一方面,質權人也應當在人民法院的監督之下按照一定的方式進行變價,防止質權人和債務人惡意串通規避執行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
最大限度降低對質押股票市場的影響
《意見》規定,對于已被標記的質押股票,人民法院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實現質押債權。
就此,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一方面,因為上市公司股票行情是不斷波動的,法院將其凍結后,如果質權人不能按照協議自行變價,不僅會損害其合法權益,而且也會因錯失變價良機而最終損害債務人和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與其他財產不同,上市公司股票一般通過二級市場進行交易,有公開的交易價格,在人民法院監督下由質權人自行變賣股票,一般也不會存在惡意串通低價轉移財產損害案件債權人權益的問題。換句話說,如果質押股票未被司法凍結,質權人和債務人可以根據其達成的協議按照市場化規則處理質押股票變價問題,而在傳統凍結方式下,這一市場化運行規則將被阻斷。《意見》的主要目的是,在不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使已凍結質押股票的變價方式盡可能回歸到市場化運行規則上來,最大限度降低執行措施對質押股票市場產生的影響。
綜上,允許質權人自行變價股票實現質押債權,不僅有利于質權人及時實現債權,而且在質權人實現質押債權解除質押后,也能為后續人民法院執行已解除質押股票提供便利條件。
此外,《意見》第八條規定,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對在系統中被標記的質押股票采取強制變價措施。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人民法院可在執行程序中對被標記的股票進行強制變價,目的是防止實踐中質權人既不申請自行變價也不解除對股票的質押,妨礙執行程序正常推進、損害案件債權人合法權益等情形的出現。
需凍結的質押股票將被“標記”
《意見》第三條規定,協助機關受理人民法院的凍結要求后,需要在系統中對質押股票進行標記。相關部門負責人指出,區分“標記”和“凍結”主要是基于兩個方面的考慮。
一方面,《意見》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凍結質押股票時,只要按照凍結非質押股票的計算方式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載明需要凍結的股票數量即可。股票凍結后,任意一部分質押股票解除質押的,協助機關即在系統中將該部分股票調整為凍結狀態,并可以通過郵寄、電話等方式及時通知人民法院,直至滿足人民法院需要凍結的數量為止。
另一方面,為防止債務人與質權人惡意串通,擅自轉讓股票規避執行,人民法院也需要對質押股票進行一定程度的控制,由協助機關在系統中對這些股票進行標記。這不僅可以防止債務人、質權人任意處置股票,而且上市公司在披露凍結情況時,也可以全面、準確的描述質押股票的凍結現狀,給市場主體更加清晰、準確的預期。
相關部門負責人說,關于“標記”和“凍結”的關系,可以簡單概括為“凍結”是目的,“標記”是實現凍結這一目的的手段。
轉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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