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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發鋼鐵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6月1日起施行
2021/5/7 16:01:15 來源:經濟日報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5月7日訊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消息,工信部近日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共16條,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5月7日訊 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消息,工信部近日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共16條,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實施辦法》明確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
關于印發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國寶武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鞍鋼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五礦集團有限公司、新興際華集團有限公司:
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國資委,現將修訂后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1年4月17日
以下為《實施辦法》全文:
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鞏固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工作成效,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和《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結合鋼鐵行業發展新形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所有制鋼鐵企業建設煉鐵、煉鋼冶煉設備的項目。鋼鐵企業建設冶煉項目須按程序公示公告產能置換方案。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等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等于退出產能;減量置換是指建設產能小于退出產能;置換比例是指退出產能與建設產能之比。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是指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區以及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長三角地區是指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珠三角地區是指廣東省的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等9市;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晉中、運城、臨汾、呂梁市,河南省洛陽、三門峽市,陜西省西安、銅川、寶雞、咸陽、渭南市以及楊凌示范區等。其他“2+26”大氣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陽泉、長治、晉城市,山東省濟南、淄博、濟寧、德州、聊城、濱州、菏澤市,河南省鄭州、開封、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市。
第五條用于產能置換的冶煉設備須在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也可用于產能置換。列入鋼鐵去產能任務的產能、享受獎補資金支持的退出產能、“地條鋼”產能、落后產能、未重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業產能、鑄造和鐵合金等非鋼鐵行業冶煉設備產能,不得用于置換。
第六條建設煉鐵、煉鋼產能均須分別實施產能置換。置換過程中的退出產能數量,按照2016年國務院國資委、各省級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備案去產能實施方案的鋼鐵行業冶煉設備清單內產能數量核定;對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規冶煉設備,退出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附件1)進行核定。置換過程中的建設產能數量,按照《產能核算表》進行核定。企業建設脫磷轉爐須履行產能置換手續。建設非高爐煉鐵、提釩轉爐、回轉窯-礦熱爐(RKEF)等設備,產能核定須“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七條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嚴禁增加鋼鐵產能總量。未完成鋼鐵產能總量控制目標的省(區、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區出讓的鋼鐵產能。長江經濟帶地區禁止在合規園區外新建、擴建鋼鐵冶煉項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置換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區置換比例不低于1.25:1。為鼓勵企業兼并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對完成實質性兼并重組(實現實際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章程等工商變更)后取得的合規產能用于項目建設時,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的置換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區的置換可以不低于1.1:1。
以下六種情形可實施等量置換:
(一)企業內部退出轉爐建設電爐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項目的煉鋼產能。
(二)退出和建設冶煉設備均為電爐的項目。
(三)不改變冶煉設備類型、容量(積)、數量的廠區內部技術改造項目。
(四)退出配套燒結、焦爐、高爐等設備建設氫冶金和Corex、Finex、HIsmelt等非高爐煉鐵項目的煉鐵產能。
(五)對利用回轉窯-礦熱爐-AOD爐工藝生產不銹鋼的煉鋼產能。
(六)青海、西藏地區建設的鋼鐵冶煉項目。
第八條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制定產能置換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設項目和退出項目情況,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包括相應預處理及精煉設施)型號、數量和產能,計劃開工和投產時間。
(二)退出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退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和產能,拆除時間安排。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須附產能出讓公告(附件2)。
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原則上不得拆分出讓,確有必要拆分的,最多不超過2家受讓企業。對同一冶煉設備產能出讓至不同企業的,產能出讓方應明確所有產能受讓方,在產能出讓公告、產能置換方案公告(附件3)中一并列明,對暫不能明確受讓方的產能須說明原因。
第九條建設鋼鐵冶煉項目企業按各省(區、市)相關要求,將產能置換方案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進行受理,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建設項目企業報送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產能置換方案的真實性、合規性,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置換方案的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予以公告。
第十條跨省(區、市)產能出讓方為中央企業下屬公司的,所屬中央企業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報國務院國資委確認后,在中央企業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產能出讓方為其他企業的,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對產能置換方案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出讓產能真實性、合規性,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原則上不少于20個工作日,無異議后公布產能出讓公告。
第十一條產能置換方案公告后須嚴格執行,確有必要進行調整的須嚴格執行變更程序。對建設項目備案前擬建(或退出)冶煉設備數量或產能發生變更的,建設項目企業須按照本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有關規定重新制定、報送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九條有關規定重新受理。變更后的產能置換方案公告時,原產能置換方案須同時撤銷。對項目備案前建設項目地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產能置換方案,建設項目企業須函告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經審核后及時在門戶網站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投產前產能出讓方須拆除用于置換的退出設備,使其不具備恢復生產條件。對同一臺冶煉設備的產能拆分出讓的情形,建設項目投產時間以第一個實際建成投產項目的時間為準,相關設備須按要求拆除到位。
按照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確保退出設備拆除到位。涉及跨省(區、市)產能置換,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負責監督退出設備拆除到位。對于確需保留冶煉設備的特殊情形,如用于工業遺址公園等,須由產能出讓方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所屬中央企業)“一事一議”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有關部門統籌研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在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前,建設項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在委托具有冶金專業甲級資信等級的工程咨詢單位進行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核實建設項目所在地區、企業名稱、擬建的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的一致性。對建設項目冶煉設備型號、數量、產能與已公告產能置換方案不一致的,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整改未到位之前,建設項目不得投產。
第十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對各省(區、市)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進行抽查,同時積極發揮行業組織、媒體等社會各界監督作用。對鋼鐵產能置換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并導致不良社會影響的企業、設計咨詢單位和評估機構,依法實施聯合懲戒。對審核把關不嚴、監督落實不到位的地區和中央企業,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向全國通報,并依照法律法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按照《關于完善鋼鐵產能置換和項目備案工作的通知》(發改電〔2020〕19號),2020年1月24日之前已經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公示、公告且無異議的產能置換方案,以及已完成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產能出讓公告的跨省轉移產能,可以按原辦法繼續執行。對本辦法發布之后,按照《關于印發部分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產業〔2015〕127號)、《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鋼鐵水泥玻璃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號)公示、公告的產能置換方案發生本辦法第十一條變更情形的,須遵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后續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2017年12月31日發布的《鋼鐵行業產能置換實施辦法》(工信部原〔2017〕33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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