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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進一步規范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
2012/9/25 17:03:0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五部委進一步規范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訊:近日商務部、工信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五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汽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決定對汽車和摩托車(含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全地形車)生產企業實行出口資質管理,對出口經營企業實行生產企業授權經營管理,并對生產企業授權實行分類管理。其中,通知規定了對摩托車行業的相關管理標準。
在摩托車生產企業分類管理標準方面,通知規定,摩托車(含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全地形車)一類企業(可授權5家出口經營企業)應是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達到10個,且年出口達到100000輛的摩托車和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生產企業;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達到5個,且年出口達到10000輛的全地形車生產企業。二類企業(可授權3家出口經營企業)是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達到5個,且年出口達到10000輛的摩托車和非公路用兩輪摩托車生產企業;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達到3個,且年出口達到5000輛的全地形車生產企業。三類企業(可授權1家出口經營企業)是不滿足第一、二類企業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的摩托車生產企業。四類企業(僅限自營出口)是未建有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的摩托車生產企業。
對于同時生產多種摩托車車型的企業,以其可授權出口經營企業最多的摩托車車型為參照標準,確定其所屬企業分類。商務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依據出口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分類管理標準。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維修服務網點的生產企業不得授權或自營出口。
為鼓勵發展與邊境接壤國家的貿易,邊境地區有關省、自治區可推薦當地1~2家有實力的出口經營企業,明確與重點生產企業(一類和二類生產企業)的委托代理關系和目標出口市場后申報,此類授權不受生產企業出口授權數量限制,但生產企業在同一目標市場不得重復進行此類授權。每年申報時,當地管理部門須同時報送上一年度所推薦的出口經營企業的出口經營情況。
企業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摩托車,須憑中標文件等相關證明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企業出口非原產于中國的進口摩托車,須憑進口海關單據和出口合同申領出口許可證。
摩托車發動機和車架出口經營企業須憑具有出口資質的摩托車生產企業提供的證明申領出口許可證。
該通知自9月6日起實施。《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機電發[2005]699號)和《關于規范摩托車產品出口秩序的補充通知》(商機電發[2006]4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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