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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廢紙賣630萬元 人大代表六年PK合同詐騙
2020/9/27 18:21:47 來源:法制與社會雜志社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一張廢紙,能賣630萬元,也許只有天方夜譚才會有的事。但現實生活中...一張廢紙,能賣630萬元,也許只有天方夜譚才會有的事。但現實生活中,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大代表、企業家李振光就遇到這樣的真事,河源市匯通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通公司”)發起人讓一張廢紙真的賣了630萬元,他自己還就是這張廢紙的買主……
美麗的“陷阱”
這事得從2011年廣東省東源縣曾田鎮說起,當時,人們發現該鎮以莆田村為中心的地帶富含高嶺土礦,包括李振光在內的許多企業老板都希望能取得此礦區的采礦權,當他們正式申辦采礦許可證時,卻得知該礦區已經被匯通公司申辦了,大家只得高興而來掃興而歸。
2013年,當李振光都快忘記這事時,匯通公司發起人找到他,說要整體轉讓公司及全部股份,公司名下有李振光夢寐以求的高嶺土礦《采礦許可證》。匯通公司發起人編制的《股權轉讓協議》,全部股權作價630萬元,預付定金100萬元,簽訂合同后,再分期付余款530萬元!豆蓹噢D讓協議》載明:“匯通公司于2011年8月3日獲得河源市國土資源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證號:C4416002011087130117001),取得了東源縣曾田鎮莆田村礦區范圍內的高嶺土的合法采礦權……”“甲方保證匯通公司擁有的采礦權的真實性(詳見下圖)。”

(圖為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第四條第1項第6款截圖,載明:“保證匯通公司擁有的采礦權的真實性。”)
協議簽訂后,李振光便按約定把100萬元預付定金匯給了匯通公司股東。在辦理公司財產移交時,李振光發現,匯通公司名下的《采礦許可證》因欠費沒有通過年檢,更為重要的是采礦區屬于國家生態公益林嚴格控制保護區。根據《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除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基礎設施項目外,不得征收征用占用國家一級公益林基地。”根據這一規定,匯通公司名下《采礦許可證》項目沒有得到林業部門的批準,根本就不能使用。
“相當于630萬元,買了一張廢紙!”李振光懵了。這時他才明白所謂的股權轉讓實質是一個美麗的“陷阱”,匯通公司發起人之所以要把礦隨股權轉給他,其知道《采礦許可證》實質無法實現采礦,乘機騙取錢財。

(圖為匯通公司股權轉讓移交表截圖,載明:除了《采礦許可證》無任何財產,銀行沒有往來明細,相當于630萬元買了一張廢紙)
真理被蒙塵
李振光自然不愿意支付余款,并要求對方退還定金,對方卻要求他繼續履約,雙方僵持不下。匯通公司發起人首先把李振光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他繼續履約支付余款及違約金,理由是李振光支付100萬元定金后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的款項,應承擔違約責任。
與此同時,李振光也發起了反訴,請求法院判決解除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并判決匯通公司發起人退還100萬元定金。其理由是,他之所以“不支付余款,是按合同法行使不安抗辯權”。匯通公司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連注冊資本200萬元都是虛假的,尤其是匯通公司發起人隱瞞“《采礦許可證》欠費,沒有年檢”“沒有取得林業部門的許可”,根本不能憑《采礦許可證》從事高嶺土礦開采。
“匯通公司發起人隱瞞事實真相,是根本性違約,涉嫌合同詐騙,法院判決解除《股權轉讓協議》和退還定金是天經地義的事。”李振光開始堅定自己站在真理的一方,相信一定會贏這場官司,可萬萬沒有想到是,法院的判決與他的預料完全相反。
2016年1月15日,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原告(匯通公司發起人)主要義務是將股權轉讓給被告(李振光),且原告已將約定的股權轉讓給了被告,并辦理了股權轉讓登記……因此,被告主張未按約定支持股權轉讓款是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判決如下:“一、被告李振光在本判決生效十日內給付原告郭某某、林某某、李某某、黃某某股權轉讓款477萬元及從2014年4月7日起以477萬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率計付違約金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為止;二、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李振光進行了上訴,2016年10月9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粵16民終39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原審判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為李振光被判繼續履行合同截圖)

(圖為李振光上訴被駁回截圖)
李振光又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017年11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粵民申7050民事裁定,“駁回李振光的再審申請”。
三級法院判決都支持一張廢紙賣了630萬元的匯通公司發起人,李振光輸了官司,但他并沒氣餒。
2017年,李振光聘請了專打疑難官司的律師,起訴匯通公司發起人確認《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2017年10月13日,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粵1602民初1000號判決認定:李振光是重復起,駁回訴訟請求。
李振光進行了上訴,2018年8月21日,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粵16民終567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圖為李振光再次起訴被再次駁回截圖)

(圖為李振光再次上訴被再次駁回截圖)
李振光又再次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同樣被駁回。
李振光就(2016)粵16民終395號民事判決書向河源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抗訴),2018年 8月21日,河源市人民檢察院作出了河檢民(行)監【2018】44160000012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認為,“二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不予支持李振光的監督申請。”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4月27日,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關于河源市匯通礦業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涉嫌違法抽逃出資案件線索轉辦告知書》載明:“經我局初步調查該案達到移送標準,我局已于2018年4月10日移送至東源縣公安局進行調查、處理(見下圖)。”

(圖為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匯通公司抽逃出資涉嫌犯罪的證明)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14條規定,國家機關依職權認定的事實推定為真實,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中收集的證據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本案證據證明:匯通公司發起人明知道抽逃全部出資,明知道《采礦許可證》不能使用,卻還誘騙李振光簽訂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明知道是捏造事實的虛假債權630萬元卻向法院起訴,明顯涉嫌抽逃出資和合同詐騙及虛假訴訟。
“明明對方將公司股權全部抽逃后,利用無法開采的《采礦權證》
采用虛假陳述的手段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相當于一張廢紙賣了630萬元 ,居然,他們還持虛假陳述和捏造虛假債權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向法院起訴,分明是他們與律師惡意串通提起的虛假訴訟,誰都一眼能看明白的事,而法院居然支持匯通公司發起人的這一系列涉嫌犯罪行為?”李振光想不明白。更讓他憤怒的是,行政機關依法向當地公安機關移送犯罪材料遭拒、親自到當地公安機關控告犯罪遭拒、親自向檢察機關請求立案監督遭拒。
李振光的資產被凍結,并被列入了“老賴”黑名單,但他仍然堅信,最終正義不可能被邪惡的詐騙所壓倒,相信黨、相信政府、相信絕大多數法官是人民的公仆,會公平正義的審判,他所遭遇的不公平判決只是偶然巧合的個別現象。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他抱著最后的希望,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控告匯通公司發起人虛構股權、利用不能使用的《采礦許可證》實施合同詐騙,以及利用虛假陳述的協議取得的虛假債權,向法院提起虛假訴訟的違法犯罪行為。
正義的曙光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關注下,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啟動了監督程序,并于2019年7月2日作出了《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書》粵檢民(行)復查【2018】44000000323號(以下簡稱《抗訴書》)。《抗訴書》認為,“雙方簽訂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其主要目的是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間接轉移匯通公司的采礦權的控制權。”其理由為,匯通公司股東雖然完成了股權變更登記和部分證照變更登記,但“并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合同簽訂時匯通公司除了案涉《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的采礦權外,還存在其他資產,可以佐證雙方簽訂涉案合同時匯通公司的全部資產為《采礦許可證》范圍內的采礦權。從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進行整體分析,可以認定雙方簽訂案涉合同《股權轉讓協議書》,以630萬元的價格轉讓匯通公司100%的股權,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以股權轉讓的形式間接轉讓匯通公司采礦權的控制權。”

(圖為廣東省檢察院《抗訴書》15頁截圖)
《抗訴書》指出,東源縣生態林管理中心2017年5月2日出具的《證明》顯示:匯通公司高嶺土礦區“于2010年調入省級生態公益林,2012年納入國家二級生態公益林……”“根據《國家公益林管理辦法》(林資發【2013】71號)第十一條規定:‘禁止在國家級公益林開墾、采石、采砂、取土,嚴格控制勘察、開采礦藏和工程建設征收、征用占用國家級公益林地。’”東源縣林業局2019年6月14日出具的《關于協助核查河源市匯通礦業有限公司礦區有關事項的復函》載明,“涉案采礦區‘屬于嚴格控制開采礦藏占用國家級公益林地區域’‘開采高嶺土礦需要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上述證據可以證明2013年9月12日雙方簽訂案涉《股權轉讓協議》前,案涉高嶺土礦區域已屬于國家級生態公益林地,匯通公司在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簽訂時并未取得林業主管部門審批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是否獲得林業主管部門的批準尚處于不確定狀態。”

(圖為東源縣林業局復函截圖,載明:案涉礦區屬于國家生態公益林、未取得林業部門許可)
《抗訴書》還指出,“《東源縣國土資源局關于2013年度礦山年檢結果的函》(東國土資函【2015】70號)顯示,‘因匯通公司高嶺土礦存在未按規定繳交礦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繳交土地復墾款、申報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等問題,確定曾田高嶺土礦2013年年檢不合格。’”“東源縣自然資源局2019年6月11日出具的《關于協助核查河源市匯通礦業有限公司礦區有關事項的復函》載明,‘匯通公司2013年未按文件規定繳交礦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上述證據可以證明,涉案《股權轉讓協議書》簽訂時,匯通公司仍欠繳礦自然生態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

(圖為東源縣自然資源局出函截圖,載明匯通公司2013年9月12日簽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時》仍未繳交相關費用,年檢不合格)
《抗訴書》進一步指出,匯通公司發起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保證匯通公司擁有的采礦權真實性”,導致李振光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購買匯通公司100%股權的主要目的不能實現。
《抗訴書》最后指出,“李振光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的行為,可視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行為,李振光反訴請求解除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及退還100萬元定金,具有法律依據;二審法院駁回李振光關于解除案涉《股權轉讓協議書》退還100萬元定金的反訴請求,并判令李振光繼續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故此,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請依法再審!”

(圖為《抗訴書》第18頁、19頁截圖)
2020年9月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再47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廣東省河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6民終395號民事判決書和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2015)河城法民二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本案發回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重審。”

(圖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民再477號民事裁定書部分內容截圖)
美中不足的是,本案查明的事實足以證明,匯通公司發起人明知股權出資全部抽逃,《采礦許可證》不能使用,卻捏造股權630萬元整體轉讓公司,誘騙李振光與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以轉讓協議書形成的虛假債權而向法院起訴,屬于合同詐騙和虛假訴訟,涉嫌犯罪,明顯違反了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定依據。此外,東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證據顯示,匯通公司發起人確有抽逃出資涉嫌犯罪行為。而高院沒有依法及時將犯罪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查處,沒有依法直接駁回匯通公司發起人提起的虛假訴訟,而是發回重審。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還是讓人們看到了真理和正義曙光。
李振光決心繼續依法控告犯罪,至直將合同詐騙和虛假訴訟犯罪分子繩之以法,以維護法律尊嚴!
我們為李振光獲得正義的曙光而高興,為公平正義、明察秋毫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而點贊,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秉公執法的法官點贊,同時,我們也期待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在重審中能作出公正的判決。
我們相信,法院支持一張廢紙賣630萬元顛倒是非黑白的判決,只是偶爾個別現象;法院,這道公平正義的最后防線,不會讓正義“缺席”,不會辜負人民的重托,更不會為黨和政府抹黑,讓人民心寒!
轉載來源:法制與社會雜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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