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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中國飛機租賃公司發展面臨的問題
2012/8/15 14:23:2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盤點中國飛機租賃公司發展面臨的問題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訊:2011年底,國內1700多架在冊民用運輸飛機中,有1000架左右是通過租賃而來的。根據波音公司預測,從現在到2030年,中國將需要引進5000架新飛機,其中以租賃方式獲得的飛機將占45%。雖然中國飛機租賃市場的潛力很大,但長期以來國內近九成的飛機租賃業務還是被國外租賃公司所壟斷,國內租賃公司所占份額非常小。究其原因,政策、法規不健全是制約國內飛機租賃業務進一步發展的嚴重瓶頸。
目前,國內從事飛機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從產業背景來看,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擁有航空產業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如長江租賃、渤海租賃、奇龍航空租賃和中航租賃;一類是由國內銀行組建的具有雄厚金融產業背景的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如國銀租賃、工銀租賃、交銀租賃、民生租賃等。這幾年,隨著金融租賃公司進入飛機租賃領域,國內飛機租賃業務相比以往得到一定的發展,但由于政策因素的制約,飛機租賃業務始終不能高速發展。
一:行業分散化監管,導致統一的法規難以出臺。
目前,從事飛機租賃業務的國內租賃公司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原由央行審批和監管,后移交給銀監會審批和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該類公司擁有金融牌照,可以進入銀行間市場直接融資,按照非銀行類金融機構監管,名稱中統一使用“金融租賃”字樣。另一類是當初為了引進外資而成立的融資租賃公司。該類公司分為內資試點類租賃公司和外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審批,不具備金融牌照,不能進入銀行間市場融資,而作為一般企業進行工商監管,名稱中只能使用“融資租賃”字樣。
這兩類機構盡管從融資租賃業務本身來說沒有本質區別,但一直執行不同的準入門檻和監管標準。國家對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業監管也適用不同的法律,金融租賃公司受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監管,外商投資租賃公司受商務部頒布的《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的監管,內資租賃公司只受《公司法》等法律的制約。
各類租賃公司分屬不同部門監管的管理方式,導致融資租賃整體管理混亂。國家也難以對整個租賃行業的發展方向、規模和重點做統一的安排和部署。這種分散化的管理方式也使得租賃法遲遲不能出臺,致使稅收、業務范圍、租賃物權屬登記等問題無法明晰。
二: 法律政策不完善,現有法律與國際公約存在沖突。
中國目前尚沒有制定頒布統一的租賃法,盡管有一些法律法規對租賃進行了規范,但還是缺乏具體詳細的細則來解釋規范租賃業務的運作和實施。目前,民航法對飛機租賃的八條規定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對于我國飛機租賃所引起的復雜的法律問題規定得不夠具體。而其他的行政法規和規章標準等又未對此做出規定。涉及租賃的法律法規,如《合同法》、《稅收法》、《保險法》、《物權法》等,由于飛機租賃的特殊性無法對其做出充分全面的規定,因而許多復雜的問題都不能得到解決。
《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和《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關于航空器設備特定問題的議定書》(二者可統一簡稱為“開普敦公約”)是航空器融資和租賃領域重要的國際公約。2009年6月1日,《開普敦公約》已對中國生效。但目前我國并沒有對國內法律與該公約相沖突的條款做出調整。
三:稅收政策不完善。
設備融資租賃和設備購買的不同稅收待遇,限制了飛機租賃業務的開展。根據《關于調整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04〕43號),2004年10月1日起,對國內航空公司進口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享受進口關稅1%和增值稅4%的稅收優惠。而金融租賃公司進口同樣規格的飛機,則執行進口關稅5%和增值稅17%的稅收政策。雖然,國家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幾個城市的保稅區開展稅收優惠試點工作,但這些試點遠遠不夠支持國內飛機租賃業的發展。
租賃公司在中國所享受的稅收優惠沒有其他國家多,需要繳納更高比例的稅。比如,在愛爾蘭,企業只需要繳納12%的所得稅,此外沒有其他任何的收費。而在國內經營飛機租賃業務,國內租賃公司要繳納25%的所得稅、5%的營業稅等,總體稅賦遠遠高于國際市場。
四:行業的支持力度有限。
我國對從國外購買引進飛機實行進口許可證制,目前只向航空公司頒發進口許可證,金融租賃公司沒有引進飛機的許可。即使能夠獲批,國內租賃公司在引進飛機時多半也是一事一批,并沒有出臺針對國內飛機租賃公司引進飛機業務的審批體系和流程,這使得國內租賃公司開展飛機租賃業務時缺乏明確的政策依據。
此外,國家還尚未允許國內金融租賃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這使得國內飛機租賃公司無法完全享受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能夠帶來的多元化融資渠道、全球化資產運作、稅收優惠、行業集聚效應等競爭優勢。而在全球范圍內,特殊目的公司被航空租賃業界廣為接受和采用,它也是租賃行業商業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
五:融資方式、渠道和幣種單一化。
充足的資金來源是租賃公司進行飛機租賃業務的必要條件。由于在融資方式、渠道和幣種都較單一,國內租賃公司始終處于缺錢狀態。GECAS、LIFC等國外租賃公司既可以獲得資產數千億美元的母公司的支持,又可以通過多種形式募集到飛機租賃所需的巨額資金,如通過發行可轉換債券、資產證券化、發行信托及理財產品等方式進行融資。相比之下,國內的非銀行系租賃公司通常是以銀行信貸的方式進行融資,銀行系的租賃公司一般是通過同業拆借的方式進行融資。信托、資產證券化等新型融資方式在國內受到限制。
飛機是資產國際性很強的租賃物,租賃公司在購入飛機時,往往對外匯有強烈的需求。但現有的外匯政策對于國內租賃企業開展業務極為不利。一是外匯管理局限制境內兩主體間的美元結算交易,不利于飛機租賃公司與境內承租人開展外幣租賃業務;二是缺少針對飛機租賃公司開展外匯交易的明確解釋,飛機租賃公司的外幣租賃款支出和結匯都需要到外匯管理局審批,且審批時間長、手續繁瑣,不利于飛機租賃公司對業務時機的把握;三是外幣籌資渠道單一,目前主要依靠境內銀行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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