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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 加速立法反腐
2014/10/29 16:30:55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 加速立法反腐“關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下稱“說明”指出,黨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頂層設計,實現這個奮斗目標,落實這個頂層設計,需要從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從這個角度看,依法治國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內在邏輯上是一致和延續的。本報由此梳理發現,《決定》回應了許多社會關注的根本性問題,包括定調法治經濟,提出編纂民法典,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等。
法治經濟
《決定》提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
習近平在說明中提到,要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
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常務副院長李曙光昨日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過去認為中國經濟是政府主導型,是縣域和地域競爭在推動經濟增長。但在法學界看來,制度松綁和市場力量的釋放才是最大最起始的動因。“過去是人治束縛了經濟的增長和進步。這36年1978年以來是經歷了人治逐步向法治過渡的過程,新的制度在建立,在推進中國的一些改革。”
李曙光認為,本次四中全會將依法治國作為主題是開啟了法治的新里程。他分析稱,中國法治與經濟的關系可以分為四個階段。1978~1993年可以看作一個階段,這一階段是在理念上確認舊的制度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束縛;1993~2004年可以看作“確立市場經濟制度,開始政策和法治并舉”的階段;而2004~2014年間,法治開始加快,并且修改了憲法,人們理念上發生很大變化。
“從四中全會開始又可以看作一個新的階段,用一次全會討論法治,意味著將從部分松綁,推進到全面依靠依法治國來推進經濟和改革。”
在加強重點領域立法方面,《決定》提出了幾個重要方向,指出要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必須以保護產權、維護契約、統一市場、平等交換、公平競爭、有效監管為基本導向,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展戰略和區域經濟研究部副部長、研究員劉培林對本報表示,從經濟角度看,依法治國的最大意義在于有效地克服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在內的各類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使得各類主體都變得更加“靠譜”起來。“靠譜”,意味著投資時,和別人簽合同談合作時,只需要考慮經濟風險,而不需要考慮非經濟的人為風險因素。
《決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
有相關學者昨日對本報表示,產權制度是現代制度的核心,是激發企業活力最根本的保障。
此外,《決定》還進一步提出創新適應公有制多種實現形式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國有、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和各類企業法人財產權的保護。國家保護企業以法人財產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法律依據的要求;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立法;完善激勵創新的產權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體制機制。
《決定》還提出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制定和完善發展規劃、投資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礦產資源、農業、財政稅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規,促進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市場監管,反對壟斷,促進合理競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李曙光認為,要形成完備的法治體系,立法機構要加強立法的立、改、廢、釋。在這四個方面,《決定》基本都有所提及。在未來的落實上,過去主要是一級法,是一些理念、原則方面的法律。下一步應該是制定一些更加細致、更有操作性、更連通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些法律二三級法律。他表示,如何科學立法、有效立法,對立法部門、立法方式、立法程序都有很高的要求。
編纂民法典
另一方面,《決定》提出的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引發法律界人士關注。
在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民法典的地位僅次于憲法。其原因在于,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而民法是在憲法指導下,規定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及所有權制度,規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行使規則,以及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保護制度。
公開資料顯示,中國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但受當時的歷史條件所限,始終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鑒于民法典內容復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有分歧,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先制定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單行法,在條件成熟后再以此為基礎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有學者對本報記者稱,民法典的缺乏導致實踐中出現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現象,許多都是法官選擇法條和裁判依據不同而導致的。法典化的一個重要優勢在于“資訊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則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據的統一性。
“我國目前最大的問題是民事立法雜亂,立法主體多元化,部門立法替代民事立法,法律淵源眾多,規范適用紊亂。由于我國采取多層次立法模式,大量的行政法規追求自身體系的完整性,而忽視與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協調。”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副校長王利民解釋道,民法典有助于保障私法規則的統一性。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員孫憲忠表示,編纂民法典,不僅是民法學界關注的事情,也是法學界多年來的一個期盼,同時也是實現依法治國大方針下一個最基本的步驟。但他同時提到,當下的民法典要和過去的草案區分開,要放到治國理政的背景下考慮,而不是僅僅放到民法的法律編纂本身來考慮。
法治反腐
十八屆四中全會之所以備受關注,一大原因是社會高度聚焦反腐敗形勢。十八大以來,已經有超過50名副部級以上干部落馬,拍掉的“蒼蠅”更是不計其數。公眾期待著從制度上鞏固當前的反腐成果。
在《決定》中有一部分專門提到:“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其中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坊間被稱為“三不腐”,它早期散見于民間輿論場,直到去年10月,中紀委書記王岐山在省部級領導干部廉潔從政研修班座談會上提到了這“三不腐”,隨后又在今年3月和9月再次提到。
在王岐山看來,實現“三不腐”需要從三個方面入手:“要把遏制腐敗蔓延勢頭作為重要任務,形成有力震懾,營造不敢腐的氛圍。要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依法治國,把制度的籬笆扎得更緊,加強監督,完善激勵約束機制,使之不能腐。最終要靠堅定理想信念,增強宗旨意識,使領導干部不想腐。”
這樣的觀點逐漸成為領導層的共識。公開信息顯示,習近平在今年9月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周年大會上也提出,要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拓寬人民監督權力的渠道,抓緊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機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王岐山今年9月出席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時曾說,反腐要講“不敢”、“不能”、“不想”,“不敢”是治標,“不能、不想”是治本,我們要結合起來,標本兼治。“我現在可以負責任地說,‘不敢’這條已初見成效。”王岐山說。
那么在治標后,如何更好地實現治本?本次四中全會把“三不腐”的設想吸納進黨的正式文件,并且可能會轉化成為國家意志,即體現在法律制度中,這或許就是治本的嘗試。
華中科技大學法律系主任梁木生教授告訴《第一財經日報》,從《決定》的相關表述來看,“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就表明與反腐相關的立法工作會得到強化,把原來主要通過政黨反腐取得的成果,通過國家法律制度鞏固下來,比如將來可以對官員財產申報公開作出法律規定。
同時,梁木生還認為,要“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也可能意味著要強化國家機關中負責反腐的機構,打造更強有力的反腐敗隊伍,尤其是健全和完善國家體系中的反腐機構,而不只是黨內的反腐機構。還可以把隸屬于行政系統的預防腐敗機構放在檢察機關,甚至向香港廉政公署學習,讓它們擁有更加不受干擾的調查權力。
對于“不想腐”,一部分人認為其中隱含著高薪養廉的意思,如果真實現“三不腐”,就意味著大幅提高公務員工資。對于這一點,梁木生表示不太可能,他認為在官員的權力邊界還沒有明確,擁有權力就意味著可以兌現金錢的情況下,高薪不可能實現養廉。
如今,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大力推動簡政放權,其效應不只是提升行政效率、刺激經濟活力,也是減少權力尋租的釜底抽薪之舉。梁木生就認為,關鍵是讓權力運作沒有利益空間。這樣,“不能腐”和“不想腐”就都可以實現。
最后,對于《決定》提及的“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梁木生認為這主要是針對當前新型、隱形的腐敗現象,比如“會所腐敗”,有些會所的高端會員卡對應的不是財物,而是某種服務。像這些賄賂,如果嚴格依據老的賄賂犯罪定義,就不好追責,如果能夠及時修法當然有利于打擊腐敗。不過他也表示,當前時有耳聞、且公眾頗為關注的“性賄賂”,依然無法納入這個新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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