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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所涉公證事項通告(全文)
2015/1/4 15:34:23 來源:中國產(chǎn)業(yè)發(fā)展研究網(wǎng)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所涉公證事項通告為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的有關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guī)則》及公證事項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所涉公證事項通告
為落實《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的有關要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guī)則》及公證事項辦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所涉公證事項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證事項類別
第一類:適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或個人已經(jīng)與汽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并取得車輛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情形。
第二類:適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單位或個人已經(jīng)與汽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簽訂車輛銷售合同并交付定金的情形。
第三類:適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時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車。
二、申辦程序
申請與受理
1.時間: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工作時間。
2.申請與受理地點:全市各公證機構均可辦理。
深圳公證處:深圳市會展中心八號館,咨詢電話:83053935。
福田公證處:福田區(qū)佳和華強大廈B座8樓,咨詢電話:83794032。
羅湖公證處:深南東路5015號金豐城大廈A座24層,咨詢電話:25834768。
南山公證處:南山區(qū)南海大道新保輝大廈13樓,咨詢電話:86367008、26452270。
寶安公證處:寶安區(qū)前進路深信泰豐大廈8樓,咨詢電話:27399996。
龍崗公證處:龍崗區(qū)清林中路海關大廈西座12樓,咨詢電話:28948855。
鹽田公證處:鹽田區(qū)沙頭角深沙路建工大廈17樓,咨詢電話:25551435。
3.申請人:第一類公證由車輛購買人申請;第二類公證由車輛銷售方和購買方雙方共同申請;第三類公證由二手小汽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申請。
審查
公證機構依法受理公證申請后,依法對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
出證
經(jīng)公證機構依法審查,符合條件的,于2015年1月26日前出具公證書。如銷售合同及相關資料未按《通告》規(guī)定經(jīng)相關部門備案審查的,或存量二手小汽車未按《通告》規(guī)定經(jīng)相關部門盤點登記的,或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通告》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不予出證。
三、申辦材料
車輛購買人
1.車輛購買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小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復印件。
購車發(fā)票原件和復印件、購車款支付憑證原件、復印件。車輛購買人未取得車輛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無需提供。
定金支付憑證原件、復印件。
保證交易行為、材料真實性的《承諾保證書》。
特別說明:付款人與購車人不一致的,付款人應當?shù)綀觯⑻峤挥H屬關系證明或其他合理證明。
2.車輛購買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企業(yè)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社團提供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原件、復印件,其他組織提供機構成立批文原件、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小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復印件。
授權書原件。
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購車發(fā)票原件和復印件、購車款支付憑證原件、復印件。車輛購買人未取得車輛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的,無需提供。
定金支付憑證原件和復印件。
保證交易行為、材料真實性的《承諾保證書》。
攜帶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的,無需提交第、項資料,但第項應為原件和復印件。
車輛銷售方
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6.授權書原件。
7.被授權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8.車輛權屬憑證原件、復印件。
9.小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復印件。
10.保證交易行為、材料真實性的《承諾保證書》。
11.攜帶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親自到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的,無需提交第6、7項資料,但第5項應為原件和復印件。
存量二手車銷售經(jīng)營單位
1.營業(yè)執(zhí)照正副本原件、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
3.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
4.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原件。
5.保證交易行為、材料真實性的《承諾保證書》。
6.車輛承銷的有關憑證原件、復印件,如車輛承銷合同、收據(jù)等。
7.承銷的車輛清單以及車輛的行駛證原件、復印件。
8.攜帶單位公章。
注:經(jīng)營單位法定代表人應當親自到公證機構在公證員的面前簽署承諾保證書,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其他事宜
車輛購買人和銷售方應當按要求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如發(fā)現(xiàn)存在弄虛作假情況,將依法追究責任,并納入相關征信系統(tǒng)誠信記錄。
特此通告。
深圳市司法局市交通運輸委市公安交警局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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