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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興等33縣市區擬試點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名單)
2015/2/27 8:35:00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天下午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的議案。北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昨天下午審議了國務院關于提請審議《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的議案。
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等33個試點縣級行政區域,擬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等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規定,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同時提高被征地農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比例,對宅基地實行自愿有償的退出、轉讓機制。
試點1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入市
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受國務院委托,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作草案說明時表示,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去年12月31日,中辦、國辦聯合印發《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決定在全國選取30個左右縣行政區域進行試點。因試點涉及突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需要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在試點期間暫停執行相關法律條款。
為試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在33個試點縣暫時停止實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六十三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九條關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出讓等的規定,明確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許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作為這一改革試點的“風險管控”措施,試點行政區域只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非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不得入市。“入市要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條件。入市范圍限定在存量用地。同時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完善規劃、投資、金融、稅收、審計等相關服務和監管制度。”姜大明說。
【解讀】
兩大前提管住土地流轉范圍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兩個前提條件:符合規劃、用途管制。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土地管理系教授嚴金明昨晚在接受京華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土地在規劃之初就明確用途,有農業用地,有建設用地,下面又細分出多種用途,大概有十多個種類。“這里所說的規劃是經過政府審批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國共有5級,各個地方都有。比如大興,有大興區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這是需要北京市政府審批的,同時各個鄉鎮還有規劃,是市政府委托市國土局審批的,在做規劃的時候,已經把各個地方土地的數量、結構、空間全部都安排好了,這個規劃不能輕易調整。”嚴金明解釋說。
嚴金明表示,“用途管制”與“符合規劃”這兩個前提條件可有效管控農村可流轉土地的范圍。“在城鄉接合部,比如大興,可流轉的土地可能會比其他的純農村要多一些。”嚴金明說。
經營性建設用地和非經營性建設用地如何界定?嚴金明表示,非經營性建設用地主要是一些公益性、農村和農民自用的建設用地,比如醫療衛生、教育等。一般來說,非經營性建設用地流轉的可能性比較小,本身利潤幅度小,流轉的迫切性也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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