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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法:汽車限行擬先征民意 尾氣超標召回
2015/6/26 8:33:2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昨天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一審時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該政策為地方政府機動車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昨天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二審。一審時草案規定,地方政府可根據大氣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該政策為地方政府機動車限行常態化開綠燈。二審稿在此基礎上增加了門檻,政府對限行的類型、區域、時間應當征求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意見,還增加不達標汽車將召回,駕駛人停車3分鐘應熄火等規定。
尾氣污染
實施限行前需征民意
昨天提請進行二審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中擬將對機動車限行規定更加嚴格的程序。
201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案草案。修訂草案一審稿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排放控制區域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首次審議中,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對機動車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建議對此規定更加嚴格的程序。
也有專家提出,這個條款給了地方政府一個很大的權力。如果這個條款作為法律正式規定下來,有可能成為地方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依據。專家認為,向地方政府授權,應對授權條款有所規制,補償機制更加明確、完善,防止地方保護和部門利益法制化。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可先增加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方面的意見。
這意味著,對于地方政府實施機動車限行增加了征集公眾意見的一道門檻兒。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還表示,將對這個問題再繼續深入研究。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規“三審四通過”的慣例,該法條可能會繼續做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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