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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布房屋征收與補償模式細則
2015/8/21 8:32:4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低收入困難家庭房屋征收怎么補償?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怎么補償?昨天,杭州市政府公布了《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對這些問題低收入困難家庭房屋征收怎么補償?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怎么補償?昨天,杭州市政府公布了《關于貫徹實施〈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若干意見》,對這些問題一一作了明確、細化和調整。《意見》將從9月18日開始施行,適用于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和濱江區。
2014年10月1日,《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正式實施。截至今年6月,六城區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32件,涉及2598戶、33.88萬平方米,迄今已完成20件,其中最快的項目僅用時5個月。
相較于之前的政策,《意見》作出了一些新的調整。
低收入困難家庭有特殊保底
《意見》規定,針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特殊保底政策為:安置房建筑面積48平方米以內不支付差價,因自然間不可分割、建筑面積48平方米以上且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的部分按征收決定作出時的同類安置房屋重置價格進行結算。
提高了“住改非”補償標準
同時,新設定了“住改非”補償標準。“住改非”是指產權登記規劃用途為住宅,實際用于經營活動的房屋,一般以住宅底層破墻開店為多。按照之前的政策,“住改非”房屋是跟住宅一樣標準進行補償的,現在考慮到它用于商業經營的事實,相應提高了補償標準:除按照住宅標準補償安置外,還可根據被征收人或承租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等憑據,按批準的合法經營面積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最高不超過其批準合法經營面積部分住宅評估價值的20%。
提高了辦公樓損失補償標準
調整了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意見》規定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在三種方式中自行選擇確定。方式一為,根據非住宅房屋的具體用途,按照被征收非住宅評估價值的一定比例確定,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分別為房屋評估價值的10%、6%、5%。其中,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有所提高,之前為房屋評估價值的4%。
方式二為,按照工業用房、商業用房和綜合用房分別以26個月、20個月和15個月的臨時安置費標準計算,給予一次性補償。當中,綜合用房的補償標準有明顯提高,之前的標準是4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征收直管公房不再補差價
此外,對直管公房的安置補償規定與原執行規定也有較大變化。原規定允許直管公房承租人不參加房改的,可以參照補償方案進行擴面,擴面費用由承租人負擔,但這樣造成新的安置房成為政府和個人的共有產權房屋,如果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條件,后期處理直管公房產權會很困難。
因此《意見》現在調整為:征收直管公房,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購房,也未與房管部門達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應按照產權調換的方式安置承租人并保持原租賃關系。另行提供的住宅房屋價值應最接近且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超過被征收房屋價值部分的建筑面積不結算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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