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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須預先備案
2015/10/9 8:34:53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9月29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
9月29日,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北京市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備案管理細則(2015年修訂)》(下文簡稱:細則),對在京銷售新能源小客車的企業進行備案管理。
細則指出,參與北京市推廣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生產企業須依法獲得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并且具備完善的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
在銷售和售后服務體系方面,細則規定,企業在北京市設有5家(含)以上經合法授權且符合要求的售后服務機構,分布在合理的區域;銷售和售后服務機構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專用維修工位及專用維修工具;每家機構配備不少于5個社會公用充電樁,滿足國家相關標準,承諾對社會開放,并接入全市統一的充電設施公共服務管理平臺;服務機構設置醒目的充電方位指示牌和電動汽車專用停車位標識;充電電費、充電服務費收取標準按照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并明碼標價;售后服務流程、服務承諾等公示;提供24小時不間斷救援服務;須具備消防安全、緊急救援等應急處置解決方案,在接到車輛故障或事故后,并及時給予解決,同時應組織做好相關應急處置宣傳培訓工作。
企業必須對車輛提供不低于3年或12萬公里的質保,對動力電池、電機、整車控制器等關鍵零部件提供不低于8年或12萬公里的質保。蓋世汽車發現,細則同時要求企業還必須具備遠程監測能力,履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等規定。
在京示范應用新能源小客車產品必須獲得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納入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或滿足國家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中新能源汽車專項檢測和標準要求;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新能源汽車標準和規定;具備滿足遠程監測所需的車載終端并能夠實現數據交換;具備必要的安全及應急救援手冊和工具。
完成備案的生產企業,每月5日前向北京新能源汽車產業協會提交上月銷售情況報表。
建立企業及產品推出機制,對于造成嚴重后果的企業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關于產品推出機制。若企業產品已停產,或者實際產品與備案材料不一致,產品一致性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質量問題(爆炸、起火、漏電等),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1000輛以下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累計發生2起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或單一車型累計總銷量1000輛(含)以上有超過1‰(含)產品發生非人為安全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情況,將取消產品在京銷售資格。
關于企業推出機制。細則指出,生產企業應誠信守法,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產品的一致性及安全性、售后保障服務等負責。若發生過重大安全或質量事故(爆炸、起火、漏電等)等,并造成人員傷亡或惡劣社會影響,以及生產企業單一年度(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日歷年度)在京示范應用的新能源小客車銷售量低于一定規模(2015年:1000輛<含>、2016年:1500輛<含>、2017年:2000輛<含>),下一年度取消企業在京銷售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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