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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3月10日起施行(附全文)
2016/2/16 8:53:27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網絡出版服務秩序,促進網絡出版服務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出版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服務,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網絡出版物。
本規定所稱網絡出版物,是指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具有編輯、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數字化作品,范圍主要包括:
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知識性、思想性的文字、圖片、地圖、游戲、動漫、音視頻讀物等原創數字化作品;
與已出版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等內容相一致的數字化作品;
將上述作品通過選擇、編排、匯集等方式形成的網絡文獻數據庫等數字化作品;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認定的其他類型的數字化作品。
網絡出版服務的具體業務分類另行制定。
第三條從事網絡出版服務,應當遵守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和積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質、推動經濟發展、促進社會進步的思想道德、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條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作為網絡出版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網絡出版服務的前置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作為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全國網絡出版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省級電信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網絡出版服務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條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違法從事網絡出版服務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和經營場所;對有證據證明是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條國家鼓勵圖書、音像、電子、報紙、期刊出版單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加快與新媒體的融合發展。
國家鼓勵組建網絡出版服務行業協會,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倡導網絡文明,傳播健康有益內容,抵制不良有害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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