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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國銀行業監管體制現狀分析
2016/11/7 10:42:49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一) 國內銀行業的監管架構銀行業在我國受到嚴格的監管,主要監管機構包括中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2003 年 4 月之前, 人民銀行是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 2003 年 4 月,中國銀監會成立,成為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并履行原來由人民銀。ㄒ唬 國內銀行業的監管架構
銀行業在我國受到嚴格的監管,主要監管機構包括中國銀監會和人民銀行。2003 年 4 月之前, 人民銀行是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 2003 年 4 月,中國銀監會成立,成為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并履行原來由人民銀行履行的大部分銀行業監管職能, 人民銀行則保留了中央銀行的職能,負責制定并執行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此外,國內銀行業的相關業務還接受財政部、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審計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外匯管理局等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ǘ 主要監管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
作為中國的中央銀行, 人民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中國金融市場穩定。 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包括:
( 1)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并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并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并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2)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3)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4)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范、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5)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7)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準、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8)承擔最后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9)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準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11) 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3)經理國庫;( 14)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5)管理征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6)從事與央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7)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2、中國銀監會
中國銀監會是國內銀行業的主要監管機構,中國銀監會的主要監管職責包括:
(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并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6)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序,規范現場檢查行為;( 7)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并表監督管理;( 8)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14)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3、財政部
財政部按規定管理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擬定金融類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此外,財政部還負責對我國銀行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情況進行監督。從 2007 年 1月 1 日起, 財政部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正式實施,并于 2014 年進行了修訂和補充。
4、省級人民政府
按照國務院關于“ 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的管理交由地方政府負責”的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全面承擔對當地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的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其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 1)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對當地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目標規劃等重大事項進行研究決策,并通過省級聯社(即信用社省級管理機構)實現對當地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的管理、指導、協調和服務;( 2)堅持政企分開的原則,對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依法實施管理,不干預其具體業務和經營活動;( 3)督促農村信用社( 含農村商業銀行)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三農” 服務的經營宗旨,并協助打擊逃廢債、清收舊貸,維護農村金融秩序穩定;( 4)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導信用社省級聯社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推薦省級聯社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對省級聯社領導班子的日常管理、考核;( 5)省級人民政府可根據有關要求,制定對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管理的具體辦法,但不得將管理權下放到地級、縣級人民政府,地級、縣級人民政府不得干預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業務經營及人、財、物等具體管理工作。5、省級聯社
省級聯社是指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商業銀行)實施行業管理的機構。省級聯社在依法落實管理工作并尊重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和經營管理自主權的前提下,主要負責指導、督促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和經營機制,其職責主要包括:建章立制、指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業務經營的指導及培訓、本地資金清算結算系統的完善等。
6、其他監管機構
根據不同的業務和運營情況,我國的商業銀行還受其他監管機關的監管,包括但不限于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國家審計署等。其中,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資格認定與管理等;中國證監會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基金設立、基金托管、證券發行、上市及上市銀行的監管等;中國保監會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代理業務等事宜的審核審批;國家審計署負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例行審計。
(三) 國內銀行業監管內容
我國銀行業的監管職責主要由銀監會承擔,監管內容主要包括市場準入、業務的監管、產品和服務定價、審慎性經營的要求、風險控制、公司治理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等方面。
1、市場準入監管
市場準入監管包括:商業銀行設立的標準和其他要求、業務范圍的確定、金融許可證的發放、分支機構的設立、經營事項變更的批準、股權及股東資格的核準等。
2、業務監管
業務監管包括: 存貸款活動、外匯業務、證券及資產管理業務、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自營性投資和衍生工具的管理等。
3、產品及服務定價
產品及服務定價包括:貸款和存款利率、手續費和傭金產品服務定價等。國內銀行業存貸款利率由央行制定基準利率, 放開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利率設置上限,商業銀行有適當的定價調節空間。非利息產品和服務定價執行中國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4、審慎性經營的要求
審慎性經營的要求包括:貸款的五級分類、貸款損失的撥備規定、資本充足率、次級債務和次級債券、流動性及其他經營比率等。
5、風險管理的要求
風險管理的要求包括: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等風險的管理和風險評級體系建設等。
6、公司治理的要求
公司治理的要求包括:內部控制、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反洗錢、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等。
7、外資銀行監管的要求
外資銀行監管的要求包括:外資銀行在境內的設立、運營,境外金融機構對中資商業銀行的投資等。
(四) 巴塞爾協議對國內銀行業監管的影響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于 1988 年制定并公布了巴塞爾資本協議( 巴塞爾資本協議 I),巴塞爾資本協議 I 是一套銀行資本衡量系統,實施最低資本充足率標準為8%的風險衡量架構。自 1999 年起,巴塞爾委員會開始對巴塞爾資本協議 I 進行修改,并于 2004 年發布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 巴塞爾資本協議 II)以替代巴塞爾資本協議 I。 巴塞爾資本協議 II 在巴塞爾資本協議 I 的基礎上,通過引入三大新“ 支柱”(最低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對資本充足率的監督檢查、信息披露)改善資本架構。 巴塞爾資本協議 II 于 2007 年底前在部分國家正式實施。為了吸取金融危機所暴露出的銀行監管和風險管理方面的教訓,增強銀行體系的穩健性,巴塞爾委員會于 2009 年 7 月發布了新資本協議修訂稿,并于 2009 年 12 月發布《增強銀行體系穩健性》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和監測的國際框架》的征求意見稿。 2010年 12 月 16 日,巴塞爾委員會正式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巴塞爾資本協議 III),巴塞爾資本協議 III 確立了微觀審慎和宏觀審慎相結合的金融監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業銀行資本監管要求,并要求各成員經濟體兩年內完成相應監管法規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2013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新監管標準, 2019 年 1 月 1 日前全面達標。根據上述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要求,近年來中國銀行業監管部門對中國銀行業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具體如下:
1、《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
根據中國銀監會于 2007 年 2 月 28 日頒布《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銀監發〔 2007〕 24 號)(已失效),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應堅持分類實施、分層推進和分步達標的原則。按照分類指導的原則,中國銀監會將商業銀行分為兩大類,即新資本協議銀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實施不同的資本監管制度。
其中新資本協議銀行指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含香港、澳門等)設有業務活躍的經營性機構、國際業務占相當比重的大型商業銀行。新資本協議銀行從 2010 年底起開始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 II;如果不能達到中國銀監會規定的最低要求,經批準可暫緩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 II,但不得遲于 2013 年底。其他商業銀行可以自愿申請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 II,并且從 2011 年后提出實施新資本協議的申請;若不選擇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 II,將繼續執行當時正在執行的資本監管規定,并且自2010 年底開始實施經中國銀監會借鑒巴塞爾資本協議 II 而對當時正在執行的資本監管規定進行修訂后的資本監管規定。若新資本協議銀行尚未實施巴塞爾資本協議 II,也將執行前述修訂后的資本監管規定。
2、《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中國銀監會于 2011 年 4 月 27 日頒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中國銀行業實施新監管標準的指導意見》(銀監發〔 2011〕 44 號),確立了宏觀審慎監管與微觀審慎監管有機結合、 統一性和監管實踐靈活性相結合的監管原則。在全面評估現行審慎監管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提高資本充足率、杠桿率、流動性、貸款損失準備等監管標準,建立更具前瞻性的、有機統一的審慎監管制度安排,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御風險的能力。
該等規定將原有的兩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一級資本和總資本占風險資產的比例分別不低于 4%和 8%)調整為三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要求:一是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 8%、 6%和 5%;二是引入逆周期資本監管框架,包括 2.5%的留存超額資本和 0-2.5%的逆周期超額資本;三是增加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 1%。新標準實施后,正常條件下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 11.5%和10.5%;若出現系統性的信貸過快增長,商業銀行需計提逆周期超額資本。該新資本監管標準從 2012 年 1 月 1 日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應分別于 2013 年底和 2016 年底前達到新的資本監管標準。
3、《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銀監會于 2012 年 6 月 7 日頒布《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2 年第 1 號),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渡虡I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對商業銀行最低資本要求水平、各級資本的定義以及過渡期均作出明確安排,要求商業銀行必須提高資本充足率,加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此外,《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還要求到 2018 年底,商業銀行需要滿足包括最低資本要求、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要求、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其中:( 1)最低資本要求是指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不得低于 8%、 6%和 5%;( 2) 在最低資本要求的基礎上銀行還應計提儲備資本,儲備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 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3)特定情況下,銀行應在最低資本要求和儲備資本要求之上計提逆周期資本。逆周期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 0-2.5%,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 4)系統重要性銀行還應當計提附加資本。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風險加權資產的 1%,由核心一級資本滿足;( 5)中國銀監會有權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審慎的資本要求,確保資本充分覆蓋風險。新資本監管標準的實施,將有助于強化資本約束,并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尋求新的效益增長點,以緩解信貸增長給銀行帶來的資本補充壓力。
目前由于中國銀行業業務比較單一、同質化程度較高、長期依靠傳統的存貸款業務,銀行業整體上滿足新的監管要求。但是中國的信貸規模自 2008 年底進行高速擴張,其影響由于滯后效應于近年開始在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和資本充足率上顯現出來。 因此為了持續滿足巴塞爾資本協議 III 的要求,商業銀行需要補充資本,同時需要創新和轉變經營模式。巴塞爾資本協議 III 的實施,不僅使中國銀行業監管和國際銀行業監管全面接軌,也推進中國銀行業風險管理的不斷深化和完善。
。ㄎ澹 國內銀行業主要法律法規及政策
銀行業的主要法律法規及政策分為基本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兩大部分。
1、基本法律法規
主要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公司法》、《票據法》、《物權法》、《反洗錢法》、《擔保法》 等。
2、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行業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要涉及行業管理、公司治理、業務操作、風險防范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行業管理方面的規章主要有《農村商業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金融機構管理規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關于調整銀行市場準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決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的通知》、《商業銀行次級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修訂)》等。公司治理方面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商業銀行穩健薪酬監管指引》、《商業銀行監事會工作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等。
業務操作方面的規章主要有《人民幣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項目融資業務指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銀團貸款業務指引》、《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農戶貸款管理辦法》、《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商業銀行金融創新指引》、《同業拆借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修訂)》、《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托管結算管理辦法》、《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等。
風險防范方面的規章主要有《股份制商業銀行風險評級體系》、《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外包風險監管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壓力測試指引》、《商業銀行聲譽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貸款損失準備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等。
信息披露方面的規章主要有《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 26 號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特別規定》( 2014 年修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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