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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國種子行業發展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分析
2017/2/5 10:29:16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1、行業市場化加速,但庫存過剩成為常態2000 年《種子法》施行后,我國種業開始進入市場化階段。該項法規打破了種業計劃經濟模式,開放了市場化經營,明確了品種權和種質資源保護。但是也有一些問題遺留下來,如:1、科研育種的“雙軌1、行業市場化加速,但庫存過剩成為常態
2000 年《種子法》施行后,我國種業開始進入市場化階段。該項法規打破了種業計劃經濟模式,開放了市場化經營,明確了品種權和種質資源保護。但是也有一些問題遺留下來,如:1、科研育種的“雙軌制”嚴重阻礙了商業化育種發展。由于我國的種質資源和經費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而科研院所依附于行政機構,農業科研人員的技術職稱要參照行政級別,因此沒有動力參與到商業化育種事業中來,研究出來的品種不符合市場化導向,“育”、“繁”、“推”脫節現象嚴重。2、種子無證制售、虛假宣傳和套牌侵權等不規范的市場行為普遍發生。種子監管工作維權成本高、品種同質性高且原創性不足導致非法制種行為猖獗,嚴重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優秀種企的知識產權得不到保護,挫傷了企業和育種家的積極性。
2011 年至今,種業市場化改革逐步展開。國務院、農業部相繼出臺一系列政策法規,加快推進“事企脫鉤”:明確科研機構和種業企業的責任分工,脫鉤的科研機構主要進行農作物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積極構建商業育種體系。多項政策施行有利于加速我國商業化育種體系的建立,推動種質資源和人才、技術流向優秀種企,促進種業的健康發展。
2015 年 11 月新《種子法》修訂完成,并于 2016 年 1 月 1 日正式執行。新《種子法》與原《種子法》的區別主要在于:1、簡化政府職能,農作物品種審定速度加快。對“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批權下放到省級部門批準且由引種程序準許制改為備案制;將主要農作物審定品種由 28 種減少到 5 種;對經認定的“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實行“綠色通道”,允許其自主研發的品種可自行完成試驗。2、加強對制造和銷售侵權假冒種子的處罰力度及對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生產侵權假冒種子行為的民事賠償標準由獲利數額改為權利人實際損失或侵權人獲利的 1-3 倍;在財稅、信貸、保險、良種繁育基地建設等方面加強對品種選育、生產、示范推廣、種質資源保護。
我國種業市場化改革進程中相關政策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由于我國種子行業早期準入門檻較低,以致種子企業過度擴大生產,尤其是從2013 年開始,可供種量遠遠高于需求量,種子庫存達到近年來的高點。2013 年以后,種子企業紛紛調減了制種面積,整個種子市場供大于求的局面有所緩和,但庫存過剩已成為一種常態。
雜交水稻制種面積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雜交玉米制種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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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交水稻種子供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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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交玉米種子供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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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8 月我國頒布了《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提高了種業企業門檻,不少種子企業破產退出。隨著市場競爭愈加激烈,種企數量迅速下降,從 2010年的 8000 多家減少到 2015 年的 4000 多家,前 50 強企業市場份額不到 40%,市場集中度低。
我國種子企業數量

數據來源:公開資料整理
目前我國雜交水稻用種量約 2.5 億公斤,近幾年一直保持平穩狀態,總量上已經趨于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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