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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安全法》9月1日起施行 推動數據產業良性發展
2022/2/16 9:36:1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自去年6月以來,歷經三次審議與修改的《數據安全法》定于今年9 月1日起施行。行業迫切需要規范發展,各國數據資源博弈加劇,更合理有效地發揮數據價值……這一切都讓這部法律來得“自去年6月以來,歷經三次審議與修改的《數據安全法》定于今年9 月1日起施行。行業迫切需要規范發展,各國數據資源博弈加劇,更合理有效地發揮數據價值……這一切都讓這部法律來得“匆匆”,也讓與之相關的很多行業都被置于“聚光燈”下。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該法的出臺,旨在解決在數字經濟領域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的問題,有利于讓數據流動和整合更有序,更好賦能實體經濟,也能最大程度地降低數據跨境流動中的風險。這部法律之后,相關的法律法規也將進一步出臺,法律體系將得到完善。
“這部法已經到了必須出臺、盡快施行的地步。” 上海格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夏海波律師在接受《中國貿易報》記者采訪時說,數據是網絡運行的核心載體和關鍵內容,近年來迎來了一波爆發式增長。海量數據中存在涉及政治、經濟、外交、軍事、科技、生物等方面的敏感數據,這些一旦泄露,容易被惡意利用,對國家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現實的情況是,隨著用戶終端的增多,大量用戶數據集中流向了互聯網巨頭等平臺,如果平臺做不好數據妥善保護和應用,就會帶來隱患,倘若形成數據壟斷和霸權,將出現一系列政治經濟問題。
數據產業也將隨著數據的海量增長而擴大。根據國際權威機構Statista統計,2016至2019年的全球數據量分別為18ZB、26ZB、33ZB、41ZB(1ZB=10萬億億字節)。國際數據公司IDC預計2025年全球數據量將是2016年的9倍,達到163ZB。作為人口大國和制造大國,我國數據生產量巨大,根據IDC發布的統計數據顯示,2018年中國數據產生量約占全球數據產生量的23%,是國際上名列前茅的數據資源大國和全球數據中心。
新冠疫情暴發至今,為落實疫情管控,有關部門進行了大量公共服務數據采集,同時也催生了很多數據分析工具,提升了政務數據的體量和質量。《數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為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收集、使用數據,應當在其履行法定職責的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數據應當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夏海波表示,由此可見,政務數據已成為促進政府科學決策、提高公共管理效能的重要資源,但政府在履職過程中收集、使用數據時更應重視數據保密、數據共享的安全合規問題。她同時建議,監管方在履行監管職責時可以借助第三方力量,比如對被監管方開展數據安全監控和審計,對數據生命周期各階段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定期開展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此外監管內容應按數據不同的分類和不同的安全等級進行,如對敏感數據的監管內容應不同于一般數據,敏感數據的判定、傳輸、存儲、調用、脫敏、銷毀等應合法合規,最終實現在制度層面、技術層面加強對數據安全的保障。
從各國在該領域的最新動態看,我國出臺《數據安全法》也是順應了國際通行做法。2018年初,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簽署了《清澄境外數據的合法使用法案》(CLOUD法案),旨在指導執法部門依據合法的搜查令來直接訪問境外數據。根據該法案內容,如果美國政府索取,任何受美國管轄的公司(包括在美國經營或者在美國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公司)都需應要求將數據轉交給美國政府。即使這些數據存儲在海外,也同樣受到該法案的約束。
歐盟隨后也出臺了《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按照此條例,收集歐盟公民數據的企業必須遵守歐盟規則,受歐盟管轄。GDPR在一定程度上是和美國爭奪對于數據的主權。
對于數據傳輸出境,我國《數據安全法》在《網絡安全法》第37條的基礎上,進一步對管理框架進行了完善。《數據安全法》在鼓勵跨境數據流動(第10條)的基礎上,對數據出境安全管理(第31條)、主管機關批準(第36條)以及法律責任承擔(第46條)等方面進行規定,為跨國企業盡快開展數據出境合規工作提供了方向參考。
夏海波表示,這一切最終都是為了推動實現與數據有關的行業良性發展。在數據領域進行規范有效的挖掘和應用,才能更好地服務經濟發展與社會民生,這也是這部法律出臺的一個初衷。(記者 張偉倫)
轉自:中國貿易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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