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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健康VS監管:深究電子監管碼 這個鍋該誰背?
2016/2/27 8:54:24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 2月20日,國家藥監局的一紙公文,讓一直處在爭議的藥品電子監管碼有了一個階段性的定論。這個文件就是“關于暫停執行2015年1號公告藥品電子監管有關規定的公告”2月20日,國家藥監局的一紙公文,讓一直處在爭議的藥品電子監管碼有了一個階段性的定論。這個文件就是“關于暫停執行2015年1號公告藥品電子監管有關規定的公告”。
公告發布日期恰好是一年前,2015年1月4日。公告的主要內容是,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中國境內的制藥廠、批發零售企業,必須全部入中國藥品電子監管網,所有的碼必須“見碼必掃”。2016年終止了這個文件,相當于承認了在前一段跟批發零售藥企的斗爭中政府做了退讓。
藥品電子監管碼,從2006年開始,在蹣跚和反抗中前行,在2015年將要從生產到流通完全覆蓋時遭遇到最大的打擊。
一、藥監局:這個鍋,我不背
看似經過大風大浪的藥品電子監管碼,歷經親兄弟食品電子監管碼的失敗而不倒,卻在幾家藥品批發企業的輕量攻擊下轟然倒塌,是不是小概率事件呢?一個簡單的公告其實并不能看出什么,滿滿信號的釋放在十幾天之前。
2月6日,藥監局曾發出一個公告,稱“將妥善解決電子監管碼等歷史遺留問題”,看了這個公告,超先聲就斷定,國家藥監局要跟電子監管這個麻煩劃清界限了。
讓我們看一看全文。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12月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重要產品追溯體系建設的意見》要求,建立健全食品藥品追溯管理制度是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體責任,所有食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都必須對其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做到來源可查、去向可追,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給予必要指導。
各項監管措施的制定都要充分考慮其經濟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取得行政相對人的理解、配合與支持,共同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
對2006年以來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委托有關企業建設運營藥品電子監管系統的歷史遺留問題,對部分企業提出的實施電子監管碼過程中有關問題的意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正在認真研究并將作出妥善處理。
第一段中提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以給予必要指導”,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藥品追溯體系的主體,不是藥監局,而是企業,藥監局要從主導的位置撤出來。藥品電子監管系統毫無疑問是國家藥監局從上到下推行的,并強制執行的,這句話在表明,國家藥監局將不會從事又臟又累的電子監管碼推廣工作了。
第二段中提出監管措施的制定要考慮其“經濟性、有效性、公平性、合法性,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這段就是反思和道歉。電子監管在上述的特性中,起碼是違反了一些原則,比如合法性,吸取意見方面,既然現在暫停,那之前的推廣肯定是沒有吸取各方意見,倉促行事。作為政府主管部門,做了錯誤的決定,哪怕是集體決策,造成了公共資源的浪費,也得認錯。
第三段就是找原因。原因歸結為“歷史遺留問題”。歷史遺留原因,是誰遺留的?自然跟這屆班子無關,這是上屆領導留下的爛攤子。主導藥品電子監管碼的前任局長邵明立已經退居二線,而原來負責執行的信息中心主任朱國富也已經不在其位。大換血后的總局,已經不需要顧忌太多,所以也能從容做出切割。
這屆藥監局的領導的態度非常明確:這個鍋,這屆班子不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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