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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新規出爐 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代銷
2021/1/2 13:36:1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新規出爐! 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新規出爐!
為規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理財業務健康發展,中國銀保監會近日發布《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銀保監會明確,《辦法》是《理財子公司辦法》的配套監管制度。開展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銷售業務活動需要同時遵守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子公司辦法》和《辦法》等制度規定。
《辦法》提出,銀行理財子公司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支付寶、理財通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不得代銷產品
《辦法》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現階段允許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代理銷售機構。銀行理財子公司屬于新型非銀行金融機構,機構類型、產品屬性、品牌聲譽等處于起步培育階段,區分辨識度需要逐步提升。現有銷售機構范圍總體延續了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的成熟渠道模式,便于投資者識別。此外,《辦法》與資管新規統一要求緊密銜接,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
《辦法》對銷售機構的這一劃定,意味著明確了支付寶、理財通、京東金融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公司現階段不能代銷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理財產品。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打破剛性兌付,強調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共同擔責”
《辦法》提出,銀行理財子公司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應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打破剛性兌付,不得直接或變相宣傳、承諾保本保收益。
《辦法》堅持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共同承擔銷售責任。銀行理財子公司設計發行理財產品,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銀行理財子公司是理財產品的設計發行方,主要責任是確定如實反映產品屬性的統一信息內容和披露標準(即“是什么產品”),篩選合格的代理銷售機構并實施持續有效管理(即“由誰來賣”),明確規范銷售的執行標準和約束機制(即“如何管理賣方”)。代理銷售機構面向投資者實施銷售行為,主要責任是選擇適宜本機構特點和目標客群的理財產品(即“賣什么產品”),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評估篩選合適的投資者(即“賣給誰”),以及依法依規和按協議約定確保本機構及人員持續履行合規銷售的管控義務(即“該怎么賣”)。
此外,《辦法》還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分別提出機構和產品盡職調查要求:
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一方,要求其對代理銷售機構的條件要求、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規定準入標準和程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沖突防范機制、信息披露義務及退出機制。
針對代理銷售機構一方,要求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開展盡職調查,承擔集中審批職責,并納入本機構統一專門名單管理,不得僅以銀行理財子公司相關產品資料或其出具意見作為審批依據。
從事銷售業務活動有18項不準
《辦法》提到,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活動,不得有下列18項情形:
(一)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二)虛假宣傳、片面或者不當宣傳,夸大過往業績,預測理財產品的投資業績,或者出具、宣傳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三)使用未說明選擇原因、測算依據和計算方法的業績比較基準進行理財產品宣傳推介;
(四)將銷售的理財產品與存款或其他產品進行混同;
(五)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強制捆綁、搭售其他服務或產品;
(六)提供抽獎、回扣、饋贈實物、代金權益及金融產品等銷售理財產品;
(七)違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為謀取機構或人員的利益,誘導投資者進行短期、頻繁購買和贖回操作;
(八)由銷售人員違規代替投資者簽署銷售業務相關文件,或者代替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理財產品購買等操作,代替投資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資者持有本機構銷售的理財產品;
(九)為理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諾本金或收益保障;
(十)利用或者承諾利用理財產品和理財產品銷售業務進行利益輸送或利益交換;
(十一)給予、收取或索要理財產品銷售合作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十二)惡意詆毀、貶低其他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或者其他理財產品;
(十三)截留、挪用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
(十四)違法違規提供理財產品投資者相關信息;
(十五)未經授權或超越授權范圍開展銷售業務,私自推介、銷售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在營業網點內存放未經本機構審批的理財產品銷售相關文件和資料;
(十六)未按規定或者協議約定的時間發行理財產品,或者擅自變更理財產品的發行日期;
(十七)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對理財產品進行登記并獲得登記編碼前,辦理理財產品銷售業務,發布理財產品宣傳推介材料;
(十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善規則體系,順應關系變化
《辦法》共八章69條,分別為總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銷售人員管理、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以及附則。
銀保監會表示,《辦法》主動順應理財產品銷售中法律關系新變化,充分借鑒同類資管機構產品銷售的監管規定,并根據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進行了適當調整。
一是合理界定銷售的概念,結合國內外實踐,合理界定銷售內涵,包括宣傳推介理財產品、提供理財產品投資建議,以及為投資者辦理認(申)購和贖回。
二是劃定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包括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和代理銷售機構。代理銷售機構現階段為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三是厘清產品發行方和銷售方責任,《辦法》注重厘清銀行理財子公司(產品發行方)與代理銷售機構(產品銷售方)之間的責任,要求雙方在各自責任范圍內,共同承擔理財產品的合規銷售和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義務。
四是明確銷售機構風險管控責任,明確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責任,要求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對銷售業務活動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管理。
五是強化理財產品銷售流程管理,對宣傳銷售文本、認贖安排、資金交付與管理、對賬制度、持續信息服務等主要環節提出要求。
六是全方位加強銷售人員管理,從機構和員工兩個層面分別提出管理要求。
七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管理體系,持續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把合適的理財產品銷售給合適的投資者。
八是要求信息全面登記,要求代理銷售合作協議、銷售結算資金的交易情況以及銷售人員信息依規進行登記。
補足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制度空白
對于本次《辦法》的出臺,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辦法》滿足了三項需要:一是進一步完善銀行理財子公司制度規則體系的需要;二是適應理財產品銷售法律關系變化的需要;三是對標看齊資管行業監管標準的需要。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表示,資管新規對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管產品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提出“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等要求。理財新規專設“銷售管理”一節,對銀行理財產品的宣傳推介和認購、贖回等業務活動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進行詳細規定。《理財子公司辦法》對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的風險評估、銷售管理、代理銷售提出部分要求。但上述規章制度,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的規定較為籠統且分散,全面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都存在不足。
在董希淼看來,此次《辦法》,深入落實資管新規、理財新規和《理財子公司辦法》等制度規則,充分借鑒國內外資管產品銷售已有的成熟監管標準和實踐經驗,針對銀行理財子公司特點,對理財產品銷售機構、銷售渠道、宣傳銷售文本、銷售人員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責任,加強規范,補足了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的制度空白。《辦法》相關條文具體詳細,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轉自:券商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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