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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確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分五檔設置兩個余額占比上限
2021/1/3 9:36:18 來源:中國產業發展研究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建立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稱《通知》),建立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所謂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房地產貸款余額占比及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比應滿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相應上限,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參照執行。
《通知》要求,央行、銀保監會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及機構類型,分檔對房地產貸款集中度進行管理,并綜合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模發展、房地產系統性金融風險表現等因素,適時調整適用機構覆蓋范圍、分檔設置、管理要求和相關指標的統計口徑。
具體來看,《通知》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分為5檔,第一檔為中資大型銀行,包括6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第二檔為中資中型銀行,包括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第三檔為中資小型銀行和非縣域農合機構,包括第二檔中的城市商業銀行之外的城商行、民營銀行、大中城市和城區農合機構;第四檔為縣域農合機構;第五檔為村鎮銀行。
就房地產貸款占比上限、個人住房貸款占比上限而言,五個檔次分別為40%、32.5%,27.5%、20%,22.5%、17.5%,17.5%、12.5%,12.5%、7.5%。
根據《通知》,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會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結合所在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情況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特點,以本通知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為基準,在增減2.5個百分點的范圍內,合理確定轄區內適用于相應檔次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對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確定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管理制度還設置了過渡期,以保證政策的平穩實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為單位設定并執行,對全國性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不單獨設定要求。
2020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出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的業務調整過渡期分別設置。
央行、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支持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住房租賃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占比計算。目前,人民銀行正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租賃金融業務有關意見,并建立相應統計制度,屆時對于符合定義的住房租賃有關貸款,將不納入集中度管理統計范圍。為配合資管新規的實施,資管新規過渡期內(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范圍。
上述負責人還表示,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政策預期,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關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記者問
1、為什么要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
近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下,房地產長效機制實施取得明顯成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落實房地產長效機制、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借鑒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國情,研究制定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以提高金融體系韌性和穩健性,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內在約束,優化信貸結構,支持制造業、科技等經濟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小微、三農等薄弱環節融資,推動金融、房地產同實體經濟均衡發展。
2、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是指,在我國境內設立的中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其房地產貸款余額占比及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比應滿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相應上限。
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規模、機構類型等因素,分檔設定了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管理要求的設定綜合考慮了銀行類型、存量房地產貸款業務現狀及未來空間。同時,為體現區域差異,確定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時,可以有適度的彈性。管理制度還設置了過渡期,以保證政策的平穩實施,促進房地產市場和金融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管理要求以法人(不含境外分行)為單位設定并執行,對全國性銀行在各地的分支機構不單獨設定要求。
當前超出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過渡期業務調整方案;符合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相關業務,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密切監測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業務開展情況,對異常增長的,將督促采取措施及時予以校正。
為支持大力發展住房租賃市場,住房租賃有關貸款暫不納入房地產貸款占比計算。目前,人民銀行正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住房租賃金融業務有關意見,并建立相應統計制度,屆時對于符合定義的住房租賃有關貸款,將不納入集中度管理統計范圍。
為配合資管新規的實施,資管新規過渡期內(至2021年底)回表的房地產貸款不納入統計范圍。
3、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對房地產市場會產生怎樣的影響?
2019年以來,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已就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開展了廣泛調研,與金融機構進行了充分的溝通,相關指標設定充分考慮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并采取了分類分檔、差別化過渡期、區域調節機制等多種機制安排。目前,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管理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要求其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相關業務,保持房地產貸款占比及個人住房貸款占比基本穩定。對于超出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將要求其合理選擇業務調整方式、按年度合理分布業務調整規模,確保調整節奏相對平穩、調整工作穩妥有序推進。個別調降壓力較大的銀行,通過延長過渡期等方式差異化處理,確保政策平穩實施。
總體而言,建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有利于市場主體形成穩定的政策預期,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可持續發展。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銀發〔2020〕322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保監局;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增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御房地產市場波動的能力,防范金融體系對房地產貸款過度集中帶來的潛在系統性金融風險,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性,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決定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中資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本通知所稱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含境外分行)房地產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以下簡稱房地產貸款占比)和個人住房貸款余額占該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的比例(以下簡稱個人住房貸款占比)應滿足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管理要求,即不得高于人民銀行、銀保監會確定的房地產貸款占比上限和個人住房貸款占比上限,開發性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參照執行。
三、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及機構類型,分檔對房地產貸款集中度進行管理(具體分檔及相應管理要求見附件),并綜合考慮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模發展、房地產系統性金融風險表現等因素,適時調整適用機構覆蓋范圍、分檔設置、管理要求和相關指標的統計口徑。
四、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會同所在地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在充分論證的前提下,結合所在地經濟金融發展水平、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具體情況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特點,以本通知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為基準,在增減2.5個百分點的范圍內,合理確定轄區內適用于相應檔次的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對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確定轄區內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五、2020年12月末,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超出管理要求,超出2個百分點以內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2年;超出2個百分點及以上的,業務調整過渡期為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4年。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的業務調整過渡期分別設置。
六、房地產貸款集中度超出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須制定業務調整過渡期內逐步達到管理要求的調整方案,明確向管理要求邊際收斂的具體舉措。適用于第一檔和第二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調整方案報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并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適用于第三檔、第四檔、第五檔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于本通知實施之日起1個月內將調整方案報送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并按季度報告執行情況。
七、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及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定期監測、評估執行情況。
八、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符合管理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穩健開展房地產貸款相關業務,保持房地產貸款占比、個人住房貸款占比基本穩定。
九、業務調整過渡期結束后因客觀原因未能滿足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經人民銀行、銀保監會或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會派出機構評估后認為合理的,可適當延長業務調整過渡期。
十、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將對未執行本通知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采取額外資本要求、調整房地產資產風險權重等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民營銀行。請各銀保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保監分局。
轉自: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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