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出臺,其中規定地方金融組織原則上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業務。但記者注意到《規程》中對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提出了明確要求。

  對此,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解釋,《規程》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及統計要求,主要是基于融資租賃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存量現狀,并不體現融資租賃公司跨省開展業務的監管導向。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立法進程和有關要求,制定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相關業務和監管規則。”銀保監會該位部門負責人明確表態道。

  記者看到《規程》共六章二十七條,主要包括總則、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附則等內容。關于制定出臺《規程》的背景,同樣據銀保監會該位部門負責人介紹,2018年職責轉隸以來,銀保監會積極履職盡責,完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制度,并不斷加強對各地監管工作的指導,先后建立與各省級地方金融監管局的工作聯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月度快報制度,組織開展信息統計,了解掌握行業發展和監管工作情況。

  2020年6月,銀保監會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規則、監管指標、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同時,督促指導各金融局落實有關監管要求,與市場監管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嚴格控制融資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注冊,嚴格審核股權變更申請。同時,結合各地發展實際開展清理排查和名單制管理,穩妥有序推進分類處置,行業管理逐步規范。

  據銀保監會披露,截至2021年9月末,納入監管名單、非正常經營企業名單并向社會公示的融資租賃公司分別有667家、7019家,前期分類處置工作已階段性完成,已經具備了開展非現場監管的基礎條件。

  “當前,為配合《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實施,規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非現場監管行為,有必要制定全國統一標準的非現場監管要求、程序和方法,促進融資租賃公司各項監管制度更好落地執行。”該位部門負責人說道。據悉《規程》已納入銀保監會彌補監管制度短板方案。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黃鑫宇 編輯 白昊天 校對 李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