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基準
2020/11/10 13:36:18 來源: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字體:大 中 小】【收藏本頁】【打印】【關閉】
核心提示: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5日發布《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國家市場監管總局5日發布《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下稱《規定》)。《規定》明確,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規定》明確,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提供服務)或者獲取競爭優勢為目的,通過有獎銷售、價格、免費試用等方式開展促銷,應當遵守本規定。
《規定》指出,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以下簡稱消費者)。
《規定》要求,經營者開展價格促銷活動有附加條件的,應當顯著標明條件。經營者開展限時減價、折價等價格促銷活動的,應當顯著標明期限。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
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4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號發布的《關于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轉自:中國新聞網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權行為,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郵箱:cidr@chinaidr.com。- 上一篇:商務部將推更多舉措發力“十四五”穩外資
- 下一篇:看好中國 投資中國 成長在中國


